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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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农业生产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建立协调、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肥料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引导、督促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等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卫生、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治理机制;
(二)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
(三)生活垃圾产生量、成分预测;
(四)存量生活垃圾的分布状况和清理整治计划;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选址、布局、用地和建设计划;
(六)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估算;
(七)规划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转运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规范标准的集中堆肥点,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农业生产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建立协调、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肥料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引导、督促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等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卫生、乡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和治理机制;
(二)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
(三)生活垃圾产生量、成分预测;
(四)存量生活垃圾的分布状况和清理整治计划;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选址、布局、用地和建设计划;
(六)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估算;
(七)规划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转运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立规范标准的集中堆肥点,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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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鹏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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