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当时办理保险时签订的合同来决定,如果合同中显示误工费属于免责条件,则保险公司不会代替赔偿,如果没有表明,则可以赔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
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所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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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原告获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 补偿费5万元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首例获事故责任赔偿后要求出租车意外险理赔案件,依法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赔付乘客原告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并于1月19日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交通事故获赔偿
2011年10月19日23时40分许,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出租公司)出租车行驶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
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故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医药费、营养费,共计4625.7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沈某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693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已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达出租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博出租公司)收购,于是,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法院,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
医疗费2825.70元;补偿费用106880元。同时要求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前述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中未获支持的部分等。
意外险理赔获支持
本案中,保险合同主要涉及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费用三项。
关于身体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同时认为:“沈某主张的保险金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已经得到赔偿,不应该要求重复赔偿。”
人寿保险公司则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费,认为沈某已经获得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
主审法官张文忠指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这些都是无价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沈某当然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付。”
按照费用性质和理赔细则限额等,法院依法判定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对医疗费2825.70元不予支持。至于沈某要求两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由于依法不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或已得到韩某赔偿等,法院不予支持。
浦东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案件生效后,浦东法院孔燕萍法官进一步调研发现,2010-2014年间,浦东法院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但据了解,沈某是浦东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究其原因,法院认为,很大程度是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
而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20条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1月19日,浦东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在发票上,直接告诉乘客,既保障乘客的知情权,也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沪首例出租车意外险理赔案获支持
1、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2、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就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数,伤者单位出具出险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款证明及纳税证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休假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部分,单位未扣工资的,不赔误工费;
3、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撞车后,出租车的误工费保险公司能理赔,但是有限制。
拓展资料:
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
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20.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22.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3.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4.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25.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
26.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27.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保险费用分,还有一类特殊的保险类别,即免费保险,也叫零险。
28.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