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想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当飞行员,体检还要过那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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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清川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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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专业投资人和你分享投资心得,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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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1、询问病史。

2、眼科:视力、色觉、隐斜、眼底。

3、外科:身高、体重、座高、腿长、臂长。

4、内科:血压、脉搏、心脏、肝、脾、肾。

5、耳鼻喉科:耳、鼻、口腔、听力。

具体检查项目内容:

眼科

据统计,参加招飞体检的学生每年因视力不足而被淘汰的数量占眼科淘汰的五分之四,视力方面有必要引起学校和同学们的高度重视。

视力检查,需注意:精神过度紧张可引起视力减退,可在检查前做些轻微活动,使身体放松。过度疲劳,睡眠不足都可引起视力降低,应尽量避免这些因素的影响。

体检条件除对视力有规定外,对屈光度也有严格规定,视力好屈光度超过标准也不合格。

眼科中的隐斜检查用来检查眼外肌不平衡程度。我国招飞体检对隐斜度数规定较严格,三次检查以查出最高度为准,除了未掌握操纵要领的情况以外,不再进行复查。

受检者在检查时一定要双眼注视前方之光源;调整点和线重合后不要再反复校正。如向一个方向旋转旋钮点和线间距离越来越大时,则向反方向旋转。

空军的体检专家认为,做过手术的眼睛,是不能适应高空低压环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第85条明确规定,有“角膜瘢痕及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合格”。

耳鼻喉科

据了解,按照飞行员的体检标准,慢性鼻炎和鼻窦炎患者为不合格。因为慢性鼻炎和鼻窦炎使鼻腔黏膜肿胀,脓性鼻涕增多,阻塞了鼻窦开口,影响鼻腔的通气和引流功能。

在飞行中,飞行上升或下降使座舱内和鼻窦腔内气压急剧变化,造成鼻窦口阻塞,易引起剧烈头痛。这种症状被称为航空性鼻窦炎。

嗅觉检查

被查者闭上眼睛,用右手食指压迫右侧鼻翼使右鼻孔闭塞。

检查者任选一种药瓶,将药瓶口对准被查者左鼻孔,距离约1.5厘米,令被检查者用左侧鼻孔吸气辨认是何种气味。换另一药重复上述过程;然后用右侧鼻孔重复上述检查。

检查时如果鼻涕较多,应先擤掉鼻涕。如果鼻子不通气,应向医生说明情况,喷药后再检查。

听力检查

2008年以来,空军招飞体检因听力不足而淘汰的比例较以前提高了好几倍,并且有上升趋势。

在此,提醒考生,要正确使用耳机,音量掌握在以能听清为佳,时间每天最多不超过1小时,看电视、听mp3时都要注意。还有一个容易造成听力下降、失聪的原因是用药不当,因此,在生病时,要按照医生的嘱咐用药。

此外,在招飞体检中,因患有中耳炎而被淘汰的比率比较高。患这种疾病的主要原因是:不注意保持耳孔内的卫生,患有耳疾时不及时治疗。

因此,平时不要随意挖耳屎。如果耳内有异物,生疖肿要及时找医生治疗。不要到有污染的水域游泳、洗澡,如游泳或洗澡,尽量避免耳朵进水,如进水,可用卫生棉球清理,保持耳道的干燥和卫生。



扩展资料:

飞行员体检分为:选拔体检、定期体检、不定期体检。

① 飞行学员医学选拔

通过医学检查选拔身心符合标准的青年进入航空学校学习飞行。

由于飞行职业的特点和训练的复杂性,在选拔时采用严格的医学标准。除进行临床医学检查外还须作航空心理学检查,以便选拔出身体合格,而且记忆力强、注意范围广、反应灵活、判断准确的飞行学员。

② 定期体检

通常每年对飞行员作一次全面的体格检查,以便及时了解飞行员健康的变化,并对被检查者作出健康鉴定结论,确定适合飞行的程度。

③ 不定期体检

飞行员在健康状况欠佳,发生晕厥或受伤、遇险,改飞新型高级机种和执行特殊任务等情况下均须进行不定期体检,并于检查后作出健康鉴定结论。

中国空军的歼击机飞行员均系男性,但在运输机种中也有女飞行员。女飞行员的选拔方法和体检制度与男飞行员基本相同,检查项目中增加妇科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飞行员体检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就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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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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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实行新的体检标准,对裸眼视力要求从1.0下调至0.7,身高和体重标准则变化不大。 新标准对视力的要求为,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达到1.0或以上。 如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7,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矫正视力不低于1.0;屈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球镜当量)。新标准还明确规定,做了角膜屈光手术的一律当作视力不合格。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处介绍,飞行员在数千米的高空驾驶飞机,都是靠雷达导航,飞行员视力标准下调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学子。中国民航飞行学院2007年招飞报名将于本月进行,体检将完全按新标准进行。 1 男生身高不足170厘米或超过187厘米; 2 体重不足50公斤; 3 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4 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 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 慢性肠胃道疾病; 7 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阳性; 8 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 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 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 晕车、晕船; 12 口吃; 13 耳朵流过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 视力低于0.7(C字表); 15 肺结核; 16 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17 直系亲属(三代内)有被关、管、杀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下面是飞行员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6年10月16日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13-200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鉴定规范》”,并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其中关于眼睛视力标准部分如下: 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屈光度不超过正负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2.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3.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4.周边视野在任何经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 °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5.不应有色盲、色弱。 6.不应有夜盲。 7.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8.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参考资料: http://www.caac.gov.cn/B1/B6/200612/t20061220_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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