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案例分析的问题请高手解答一下
原告陈维礼从200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其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无其他雇工),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脚...
原告陈维礼从200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其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无其他雇工),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脚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头。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给陈维礼工资30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脚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脚架上没站稳,左脚滑进三脚架内,被正在转动的三角架将脚夹断。
原告陈维礼当日被送到华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维礼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国发达成由赖国发负责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于200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要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国发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原告陈维礼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维礼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国发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
据此案例,运用劳动法学相关知识解答以下问题:
(1)被告赖国发能否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而使用劳动法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此争议?为什么?
(2)原告陈维礼住院期间,其父与被告赖国发之间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结合案例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并阐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展开
原告陈维礼当日被送到华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维礼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国发达成由赖国发负责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于200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要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国发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原告陈维礼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维礼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国发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
据此案例,运用劳动法学相关知识解答以下问题:
(1)被告赖国发能否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而使用劳动法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此争议?为什么?
(2)原告陈维礼住院期间,其父与被告赖国发之间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结合案例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并阐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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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我认为应当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处理争议时,不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而是依照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
2、对于该达成的善后协议,个人认为约定无效,陈维礼是成年人,怎么会由他父亲来代替他签订这个协议?应属无效。
3、见1。
2、对于该达成的善后协议,个人认为约定无效,陈维礼是成年人,怎么会由他父亲来代替他签订这个协议?应属无效。
3、见1。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1645255.htm

2025-08-08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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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孔业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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