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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起源与发展:
1、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3、法学家活动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4、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二、原因:
万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变得简洁灵活且使用有效,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因而能适应帝国时期新的社会发展要求。
扩展资料:
罗马法的产生背景:
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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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系特点
2 民法大全
3 后世影响
4 相关著作
5 参见
6 外部链接
体系特点[编辑]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如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较晚出现的政治区域,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在英国本土,罗马法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却是法庭历来不敢公开忽视的重要法理论据。英国苏格兰地区至今仍然是民法(罗马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系。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两千年多年的历变,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罗马法几乎完全不涉及行政法或者刑法等问题,同时也有大量关于宗教、奴隶制的不再对现今世界有用的材料。但是罗马法作为一个有超过两千年历史的体系,至今仍然影响几十个国家的几亿人口,毫无疑问是古典文明和人类文明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民法大全[编辑]狄奥多西二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也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几乎完全失传数百年后,突然又得以被重新重视和研究的主要原因。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 C。
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这部分也是该书在文艺复兴前重新出现在欧洲大陆后,历代学者研究的重点。与其他三部分最大的区别是,这部分的编写往往引用了大量互相并不相容的罗马法学家的观点,从而使后人能够非常深入了解罗马法的历史与发展。然而由于编辑者时间仓促,而且全部是希腊语母语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却是当时已经有数百年历史的纯拉丁文编辑工作,所以也经常被后代研究者诟病其编写水平。这部分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 D。
第三部分是皇帝命令编辑的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主要是基于公元二世纪的法学家盖亚斯 (Gaius)编写的同名教材,到今天仍然作为罗马法学生的使用书籍之一。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在某些时期曾经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 I。
第四部分是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 N。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后世影响[编辑]《民法大全》成书之时,西罗马帝国已经由于多次野蛮民族的入侵而灭亡,整个欧洲大陆陷入了被称为黑暗时期的中世纪。东罗马帝国随后封闭国界和文化交流,开始向拜占庭文化过渡。在欧洲本土,罗马帝国的司法体制被彻底颠覆,由于没有推行罗马法的法庭,很快欧洲也就再也找不到学习罗马法的学生。而由于当时书籍的价格昂贵之极(有说法说一套《民法大全》的价格相当于全国最豪华的一幢别墅),《民法大全》虽然流传到了以前西罗马帝国的领土区域,却没有被妥善保存,消声匿迹了数百年。欧洲大陆无法可依,也无人懂法。
直到公元十一世纪,一套完整的《民法大全》在现在意大利北部的某处古建筑被偶然发现,让欧洲大陆重新了解到了已经失传的历史和法律,使得罗马法之后有机会成为欧洲高等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世界最早的一批大学,包括博洛尼亚大学,创立的时候往往只有两个专业:神学和法律。而法律学习的正统就是罗马法,首选典籍就是《民法大全》。
在此之后的数百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有个比较老的说法是,世界上传印阅读最广的书,第一是《圣经》,第二就是《民法大全》,堪称“法律圣经”。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太多了~~~~~~
公民法到万民法: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扩张,版图扩大成为地跨三洲的大帝国,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公民法不适合统治,无法解决新疆域内民族间的关系,民族矛盾尖锐,于是万民法应需而生
起源: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至王政后期国家最后形成时,它们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
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