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什么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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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这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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