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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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二、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未配备体育指导、救护人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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