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1、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区别是什么
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区别如下:
(1)内容不同。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性质不同。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
(3)客体不同。人格尊严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
(4)特点不同。人格尊严权的特点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的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人身自由权的特点是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并且此权力是绝对权,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条款是我国第一次以民法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规定。其中:
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许可的物理空间,身体的自主活动。自然人的身体自主活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但不限于,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等自由。
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即法律上的“人”应当受到的基本礼遇与尊重。对自然人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均属于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时,对自然人的极度轻蔑、懈怠也可能构成对其人格尊严的侵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110条还规定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等人身权。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根本大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