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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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
3、起草章程。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会设立的基本流程
第一步,核名
拟定基金会名称、业务范围等,特殊业务范围的要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并拿到批文,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核名预登记;
第二步,开户
通过了基金会名称预登记,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注入原始基金;
第三步,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步,申请
正式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第五步,审批
民政局进行预审、核验、审批等流程;
第六步,发证
民政局同意批准设立,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第七步,公告
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2、组建理事会。
3、起草章程。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会设立的基本流程
第一步,核名
拟定基金会名称、业务范围等,特殊业务范围的要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并拿到批文,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核名预登记;
第二步,开户
通过了基金会名称预登记,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注入原始基金;
第三步,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步,申请
正式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第五步,审批
民政局进行预审、核验、审批等流程;
第六步,发证
民政局同意批准设立,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第七步,公告
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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