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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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感肉灵10
2022-11-17 · TA获得超过6.2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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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

关于“营利性活动”的含义或界定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

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比如公务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但是不准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在上市企业兼职。

扩展资料: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

《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酒泉官方解释《公务员法》关于“营利性活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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