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政策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
央行对商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存款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强制性地要求商行等存款货币机构按规定比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央行通过调整法悔宽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增加/减少商行的超额准备,以收缩/扩张信用,实现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的政策。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相应地,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金融机构只要经营存款业务,就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目前,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并普遍被各国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广泛运用。在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洞丛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另外,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优点具体如下:
1、作用速度快而有力;
2、作用呈中性,即改变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对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产生相同的影响;
3、特定条件下可以起到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无法替代的作用;
4、存款准备金制度强化了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和监管金融机构的能力,可以为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顺利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纳前樱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