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什么材料?
以上海为例,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办理居民身份证,并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如换领的还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单暨领证凭证》(以下简称《领证凭证》)。
2、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如换领的还需携带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到指定的人像信息采集点拍摄照片。
3、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如换领的还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已盖章的《领证凭证》(16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还需出具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在读学生还需出具学生证或学籍卡)回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确认手续。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居民身份证报失单》(以下简称《报失单》);
2、30天内未找回原证的,凭《居民户口簿》、《报失单》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在“窗口”提供的《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上签名确认,领取《回执》。(如需重新拍照的,请按(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程序办理)
扩展资料
申领和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