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处罚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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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
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
法律依据:《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
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
法律依据:《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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