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各环节)的民法根本规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的立法准则,也是当事人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种情况下诉讼纠纷的审判准则。
它可以起到弥补民事法律规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也意味着授权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扩展资料:
功能:
(一)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规范,具有约束力,即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乱。
参考资料:民法基本原则-百度百科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扩展资料: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除第五十八款第1款、第第六款:“经济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计划”。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度百科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扩展资料: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度百科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2、其的特征:
(1)内容的根本性。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而且直接体现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反映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2)效力的贯彻始终性。贯彻民法的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3)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逻辑构成,因而不属于民法规范。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属于弹性的不确定条件,没有全面具体地规定权利义务。
(4)功能的强行性补充性。
3、民法的特征,还可以换下面这种更直白的说法:
(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民法基本原则强行性规范,当中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
2013-07-14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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