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赠送赠品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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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一赠一”增值税如何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度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具体增值税处理方法:
1.商品和赠品回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不视同捐赠不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00计算。
2.只开具商品发票,赠品没有一起开具,赠品要视同捐赠要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10计算。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 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对以上法律法规的理解,如果商超对商品以买一赠一 的方式进行销售时,是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对此答案不知道您是否满意。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度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具体增值税处理方法:
1.商品和赠品回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不视同捐赠不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00计算。
2.只开具商品发票,赠品没有一起开具,赠品要视同捐赠要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10计算。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 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对以上法律法规的理解,如果商超对商品以买一赠一 的方式进行销售时,是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对此答案不知道您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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