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在深圳珠海哪两个地方设置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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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经济特区分别是: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深圳市和海南省。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宣布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的厦门四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至此,完成经济特区设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标志着中国经济特区的正式诞生。
法律依据
《《立法法》》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立法法》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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