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类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扩展资料:
I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
项目组成员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记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家级10学分。
省、部级7学分。
省卫生厅课题5学分。
发明专利10学分。
实用新型专利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省级学分:
论文发表刊物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际刊物(用外文发表)7学分。
论文被国际检索刊物SCI收录5学分。
5、论文、科技成果被外单位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每次每位作者加1学分。
6、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继续教育考试,按考试成绩授予省级学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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