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抵押和按揭的区别
法律主观:
⑴贷款用途不同住房按揭贷款主要用于购房;而房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经营、消费用途上的资金周转。⑵贷款利率不同在利率方面,按揭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抵押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总的来说,按揭贷款比抵押贷款利率更低一些。⑶贷款期限不同按揭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每笔贷款年限由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年龄、工作年限、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而房屋抵押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⑷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抵押关系中,若债务人即抵押人,则只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而按揭关系中,最少应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按揭人(银行)、按揭人(买方)、第三人(原房屋人)。⑸所需贷款资料不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等资料;而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要提供房产证、国有土地证、贷款用途证明等资料。⑹目的存在差别房屋按揭人将房屋按揭的目的在于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并且贷到尽可能多的资金,这种目的是为了尽可能的保障收益,在法律和通常的理论上,按揭受益人是房屋的产权人,相对于抵押权人在法律上享有更多权益;而房屋抵押人抵押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其他项目的贷款,包括个人购置其他房产、企业抵押房屋贷款等等。以上就是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两者之间的区别,至于大家在选择贷款方式时,最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哪一种更适合自己。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转移占有为条件。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人(买房者)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抵押贷款是买房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若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按揭是国际上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式,它与抵押贷款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权”来保证债务(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