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律主观:
法律援助中心选址没有特定要求,具体看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 律师 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 死刑 的、 未成年人犯罪 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关于 刑事诉讼法 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 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法律客观: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