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课文 [[国际贸易实务]课文译文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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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 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部分 为什么保险
所有有经验的出口商都意识到在他们货物的交接过程中会存在着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火灾,骤雨,碰撞,失窃,泄露和爆炸。货物在向另一个国家运输过程中必须保险以防止在运输的各个阶段出现全部灭失或部分损害。因此不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只要货物已被保险,买方和卖方都不至于遭受任何损失。
在保险术语中,运输中的货物叫“风险标的物”或是过去常常被使用的风险条款,当时货物的运输条件要比现在恶劣的多,如果当事人和将要到达他们目的地的货物有财政利益关系,那么他必须给货物保险。根据法律,一个人可能购买海运保险,如果他在海运保险种有保险利益。
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任一阶段买方或卖方都必须对它负责任,在运输条款中,责任和义务的转移通常指货权由出口方转向进口方,这就是已经在“运输方式”一章中讨论过的“风险转移”。
例如,在FOB 合同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当货物越过对方船舷。
在理论上讲,出口方对货物的责任在货物越过船舷时终止,而买方就必须从那时起对货物负责任。在实际中,在FOB 、FAS 、CFR 合同项下买方必须对从买方仓库到最终目的地的货物投保。谁买保险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的。因此,在他们责任和义务的划分中不会产生此方面的误解。
在CIF 项下,虽然说货物已过对方船舷,卖方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所负的责任已终止,但他还是必须购买海运保险。他不再要求去做很多,除非双方已达成协议,这当然使由地方法律决定的。不论协议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分配,双方必须十分清楚并应清楚紧急情况时责任何义务的分配。
尽管出口方在货物达到码头时责任和义务已终止,他还是应该英明的办理整个航程的保险,因为他的财政利益还处在风险当中除非他已拿到货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买方会非常不乐意甚至无能力支付货款。何时保险何怎样办保险对付款方式有极大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出口商应就销售情况作一个整体决策,使他在FOB 合同中也对海运保险付责任。根据当地习俗,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出口商应买特别货物保险,这将弥补买方支付保险索赔的缺陷。应该提醒的是,海运保险是一个容易误导的条款,它也能保陆上或内陆江河的运输,例如
当货物要从中国港口运到法国巴黎,这就要求扩展海运保险,从卸货港到目的地,需要保铁路运输部分。
第二部分 怎样办保险
保险公司或是保险经济人能够安排保险。在西方国家有很多保险经纪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游说在市场上。在中国,这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贸易公司会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去参加一系列关于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等问题。
当货物被投保时会签发保险单,但是普遍应用“保险凭证”作为办理保险的证明。保险单就是合同、法律文本,并且在原则上它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承保证明,海上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构成装运单据的一部分,保险单同样也用作出口人预先支付银行信用时的担保物。
单独装运的个人保险单很少被公司运用到外贸当中,出口人通常选择长期保险即“预约保险单”,早在50年代这在中国就是惯例,这些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除非它们被删除,作为运输保险的依据,保险人或者他的经纪人会签发一个保险凭证,上面会有保险单上的所有信息。预约保险单给出口人全自动的无停止的保险,它同样也为出口人解决了因为每次装运都要安排保护措施的麻烦,并且通过它他可以时刻知道他的精确的保险支出,这样有利于他确定在岸上的商品售价。
在CIF 合同项下,出口人可以将保险凭证寄给买方,如果货物在船上被损害或灭失,买方可以在目的港口要求索赔,保险金额一般是发票金额的110%,为的是考虑换货会引起的问题及等候货款等,货物可以保更高金额的险,例如:因为进口时连续丢失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部分 险种
在买保险时应该谨慎的买尽可能多的保护,并且尽可能低价。在做这些时,他必须知道什么风险所覆盖并且决定需要买多少种险。
保险单可以限制货物灭失的本质,灭失的范围及发生的环境,例如:水损害是主要的一大风险,并且在很大范围上所有海上保险都保有这个险,但是平安险
只承担全部货损或者因为船舶搁浅、沉没、焚毁、碰撞等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的范围要广泛一些,它不光承保因为船舶沉没等意外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还保因为恶劣气候(如暴风雨)所造成的损失。
总体来说,特别的风险或者海上风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章节来规定它们,他们只在保险单上几个不同条款的不同的地方出现。关于原资料,保险单就没有完全规定它的险别,关于由此
引起的索赔则根据贸易的现行惯例来解决。
第四部分 海损
从大的范围上讲,你所采取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海损”,它在保险中有一特别的意义,即“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换一方面讲,是指部分货物的全部灭失或整个货物的部分受损或灭失。局部货损是指部分货物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是指船上所有货物及船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被定义为“船舶和货物在遭遇到共同危险时,船商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有意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和财产脱离危险而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责任是指船上一方一旦发生损失,所有受益方来共同承担其费用。例如,船将要在暴风雨中沉没,只好抛掉一部分货物使船舶重新浮起,以免船、货遭到更大的危险,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就是“共同海损”。所有丢失的货物的价值由船上受益方——所有货主和船主来成比例承担,受益的每一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即使他本人的货物根本没有丢失或损失。
海上事故通常导致共同海损和局部海损。拿货舱起火来说吧,在采取灭火措施时,全船员工用水灭火,一些货物是因为火燃烧直接损害的,这就是局部货损,出现这种情况,只要货物被损害的货主因此风险提出索赔,他将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索赔。如果船舱中的有些货物是因为用水扑火而造成的货物受雨淋或浸泡,这就是共同海损。不管被损害的货主是否会因此提出索赔,被损的货款将由所有的物主(即使他们的货物没有受损)和船主来承担。
第五部分 险别
保险的范围不同,因此可能购买的保险的险别也就不同,这有各种各样的险
别,最主要的三种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根据协会条款,伦敦市场把海运条款划分三类并且每类都有相似的权利,每一类的范围都基本上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划分的范围相同,这三种保险如下所述:
5-1平安险
这是一项限制投保人责任的保险,严格来讲,它只保保险货物的全损以及因船只触礁、沉没、焚毁而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
这个保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
(1) 由于运载船舶发生搁浅、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
失。
(2) 在装卸或转运货物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
(3) 在危险的港口卸货或因运输工具失火、爆炸、互撞及同除水以外的其他
物体碰撞造成的部分损失。
(4) 运载船舶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或中间港,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
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这个保险条款在货物被保险期间都有效。
原则上,投保人只对被保货物的全部损失付责任,但在少数特定情况下也对货物的部分损失付责任。实际上因为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就不保。严格来说,一些特别的费用就不在平安险的保护范围之内。
显而易见地,伦敦市场上平安险所承保的范围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范围只有稍微的差距。
5-2水渍险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要比平安险承保范围广泛,它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对其项下的部分损失也做了规定,如果部分损失低于一定的比例,则不在保险范围内;只有当部分损失达到一定的比例,保险公司才保。这个保险条款如下:
(1)它不保低于法令规定比例的部分损失,除非船舶发生搁浅、沉没、焚毁
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货物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体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在危险的港口卸货或因运输工具失火、爆炸、互撞及同除水以外的其他
物体碰撞造成的部分损失。
这个保险条款在货物被保险期间都生效。
世界市场上现行的水渍险条款是在“无区别的比例”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意味着所有因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在水渍险保护范围内。 5-3一切险
这个险种是基本险种中最全面的。在一切险下,投保人因自然原因或海上风险(包括运载船舶发生碰撞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这个条款如下:
这个保险承保因意外事故所直接造成的一切损失,但不保因为延期或所保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致部分损失或费用。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遭受一切意外灾害所引致的损失,不论损失程度如何,均付赔偿责任。
这项条款承保在保险期内因一切意外灾害所引起的损失,它不保因为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不可避免所造成的损失。
内在缺陷是指货物本身的缺陷。例如,有些货物容易在正常运输途中,因蒸发而导致质量变轻,还有些货物因为它们本身的原因导致和装船时相比质量减轻。还有些易碎货物即使在运输途中不发生以外事故也会破碎,投保人都不对这些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付责任。
附加险是水渍险和平安险的扩大和补充。它不仅包括海上风险,还包括钩损险、油污险、淡水雨淋险、底舱险、盗窃险、提货不着险、短量险、受潮险、碰损险、渗漏险、破碎险。
一切险是险别中范围最广的,但是它并不像它的名字那样保所有的险。一切险不包括因为战争、罢工、暴动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这些危险可以有一个独立的条款所保)。它只保因为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的损失或破坏。
第六部分 特殊情况
6-1 内在缺陷
一个人要想弄清“一切险”的真正意思,那么他必须弄明白保险中“风险”和“外在”的含义。“风险”是指可能发生但不是一定会发生的,换句话来说是一种可能发生的偶然性的事故,并不是必然的。这就意味着海上保险不保在正常情况下因为货物因为本身原因引起的可以预见的风险。
一切险不保事物固有缺陷引起的损失,不管这点在保险中是否提到,它都是显而易见可以想到的。
一切险不保延误所引起的损失,这通常是在保险中特别强调的。这就意味这如果货物在运输中延误造成货物变质或失去市场,这都不在承保范围内。一些十分敏感的产品,如黄油、肉非常可能因为延期而变质,如果延期是因为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那也是在承保范围内。
6-2 除外责任
明显地,弄清楚海上保险保什么和不保什么十分重要。所有的保险除应从基础柜架的形式书写下来或者以默认的/暗示性的保证,不需要在政策中出现,但是若干年后,如果上法庭需得到法庭上标准的认可。如果这些条款是违法的,那么保险也就无效了,并且投保人也有权拒绝索赔。
最重要的保险原则是绝对的诚信,这就是说在申请保险时,投保人有必要告之所有事物的相关风险。例如,一个出口商隐瞒了包装存在的危险,如果包装发生破损,保险公司将会有理由地拒绝赔偿。所有的保险单都采用暗示性的条款,投保人必须遵守为特别产品定制的条款,那样他就不会因为故意忽视而造成损失。另一个暗示条款是标的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应简明扼要地对特殊货物的投保范围加以限制,以下几种损失不包含在该合同内:袋装货物的渗漏、钩损造成的损失、棉制品的自燃、棕油椰子油提供热存储后发生凝固。
第七部分 选择合适的险种
大部分的出口商都想要最广泛的险种——一切险。但是因为他们货物的本身原因,投保人对他们的投保范围加以限制,即使一个出口商得到了一切险,仔细思考他会发现那样不经济。一个有经验的出口商他能够预见他可能出现的损失,并且可能会发现排除贸易损失所需的贸易费用比支付相对高的一切险的险金要划算的多。
对产品的投保应该在合适的范围内,最简单的规则是出口人必须明确他的货物应投的险种。让我们看一看有智力的出口商是怎么为下列产品投保的:
(1) 定制的鞋子
(2) 原木
(3) 木制玩具
(4) 机械设备
(5) 胶合板
(6) 自行车
如果让你选择,你可能会选择如下:
(1)(3)(4)(6)因为在运输途中易坏,故应保一切险,大部分的制成品都会在这个目录里。
(2)应保平安险,因为它们不易损坏但容易丢失。
(5)应保水渍险,因为它们在运输途中易损。但是和其他制成品相比,它损坏的几率要小。通常保险公司在这方面都会提醒出口商。
第八部分 保险索赔程序
提出索赔的最基本的要点是,当出现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事故的责任有着清晰的认识。如果他不付责任。投保人可以拒绝索赔。
所投保的货物如果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通常在一个月内。索赔必须提交与之相关的单证,必须遵守保险公司的程序,这些保险公司都会提醒注意。
关于索赔的方式没有统一的惯例。有时,投保人喜欢亲自参与索赔,即使他在索赔方有代理人。但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的代理人都会被授权代表投保人的利益接受并且解决索赔,即使他和索赔方不在同地。除非事件十分复杂,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投保人会在代理人未解决索赔前给一些特别的指示。用这种方式解决索赔方式既省时又省力,并且非常受索赔方的欢迎。因为这样他可以不用延误就很快得到索赔。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的投保人都会选择用代理的方式来扩展贸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地的主要港口都设有调查及解决事情的代理,为的是代表他们的利益去检验损失,在当地就解决索赔。如果没有代理人,外国国家进口中国货物的进口商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后,如果发现他们所购买货物在被承运人运送到目的地时发生损坏,那么他们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
通常来讲,在海洋运输开始前,出口商对保险单和保险凭证背书以传给买方
和他在提单上背书是同时进行的。之后,客户就成为被保险方,从这时起,如果有损失发生,客户就必须负责提交索赔。但是在未被付款时,出口人和运输中的货物有着财政利益关系,只有在完成航运后,他才有可能得到货款,因此出口人必须继续关注航运,如果发生损失则提出索赔。
提交索赔的单证如下:
——保险凭证正本
——运输发票
——提单
——运输契约
独立调查员对损失、破坏及引起这些损失时的相关责任的报告和这些索赔单证同样重要。
第一部分 为什么保险
所有有经验的出口商都意识到在他们货物的交接过程中会存在着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火灾,骤雨,碰撞,失窃,泄露和爆炸。货物在向另一个国家运输过程中必须保险以防止在运输的各个阶段出现全部灭失或部分损害。因此不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只要货物已被保险,买方和卖方都不至于遭受任何损失。
在保险术语中,运输中的货物叫“风险标的物”或是过去常常被使用的风险条款,当时货物的运输条件要比现在恶劣的多,如果当事人和将要到达他们目的地的货物有财政利益关系,那么他必须给货物保险。根据法律,一个人可能购买海运保险,如果他在海运保险种有保险利益。
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任一阶段买方或卖方都必须对它负责任,在运输条款中,责任和义务的转移通常指货权由出口方转向进口方,这就是已经在“运输方式”一章中讨论过的“风险转移”。
例如,在FOB 合同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当货物越过对方船舷。
在理论上讲,出口方对货物的责任在货物越过船舷时终止,而买方就必须从那时起对货物负责任。在实际中,在FOB 、FAS 、CFR 合同项下买方必须对从买方仓库到最终目的地的货物投保。谁买保险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的。因此,在他们责任和义务的划分中不会产生此方面的误解。
在CIF 项下,虽然说货物已过对方船舷,卖方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所负的责任已终止,但他还是必须购买海运保险。他不再要求去做很多,除非双方已达成协议,这当然使由地方法律决定的。不论协议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分配,双方必须十分清楚并应清楚紧急情况时责任何义务的分配。
尽管出口方在货物达到码头时责任和义务已终止,他还是应该英明的办理整个航程的保险,因为他的财政利益还处在风险当中除非他已拿到货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买方会非常不乐意甚至无能力支付货款。何时保险何怎样办保险对付款方式有极大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出口商应就销售情况作一个整体决策,使他在FOB 合同中也对海运保险付责任。根据当地习俗,如果这是不可能的,出口商应买特别货物保险,这将弥补买方支付保险索赔的缺陷。应该提醒的是,海运保险是一个容易误导的条款,它也能保陆上或内陆江河的运输,例如
当货物要从中国港口运到法国巴黎,这就要求扩展海运保险,从卸货港到目的地,需要保铁路运输部分。
第二部分 怎样办保险
保险公司或是保险经济人能够安排保险。在西方国家有很多保险经纪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游说在市场上。在中国,这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贸易公司会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去参加一系列关于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等问题。
当货物被投保时会签发保险单,但是普遍应用“保险凭证”作为办理保险的证明。保险单就是合同、法律文本,并且在原则上它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承保证明,海上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构成装运单据的一部分,保险单同样也用作出口人预先支付银行信用时的担保物。
单独装运的个人保险单很少被公司运用到外贸当中,出口人通常选择长期保险即“预约保险单”,早在50年代这在中国就是惯例,这些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除非它们被删除,作为运输保险的依据,保险人或者他的经纪人会签发一个保险凭证,上面会有保险单上的所有信息。预约保险单给出口人全自动的无停止的保险,它同样也为出口人解决了因为每次装运都要安排保护措施的麻烦,并且通过它他可以时刻知道他的精确的保险支出,这样有利于他确定在岸上的商品售价。
在CIF 合同项下,出口人可以将保险凭证寄给买方,如果货物在船上被损害或灭失,买方可以在目的港口要求索赔,保险金额一般是发票金额的110%,为的是考虑换货会引起的问题及等候货款等,货物可以保更高金额的险,例如:因为进口时连续丢失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部分 险种
在买保险时应该谨慎的买尽可能多的保护,并且尽可能低价。在做这些时,他必须知道什么风险所覆盖并且决定需要买多少种险。
保险单可以限制货物灭失的本质,灭失的范围及发生的环境,例如:水损害是主要的一大风险,并且在很大范围上所有海上保险都保有这个险,但是平安险
只承担全部货损或者因为船舶搁浅、沉没、焚毁、碰撞等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的范围要广泛一些,它不光承保因为船舶沉没等意外灾难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还保因为恶劣气候(如暴风雨)所造成的损失。
总体来说,特别的风险或者海上风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章节来规定它们,他们只在保险单上几个不同条款的不同的地方出现。关于原资料,保险单就没有完全规定它的险别,关于由此
引起的索赔则根据贸易的现行惯例来解决。
第四部分 海损
从大的范围上讲,你所采取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为“海损”,它在保险中有一特别的意义,即“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换一方面讲,是指部分货物的全部灭失或整个货物的部分受损或灭失。局部货损是指部分货物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是指船上所有货物及船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被定义为“船舶和货物在遭遇到共同危险时,船商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有意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和财产脱离危险而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责任是指船上一方一旦发生损失,所有受益方来共同承担其费用。例如,船将要在暴风雨中沉没,只好抛掉一部分货物使船舶重新浮起,以免船、货遭到更大的危险,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就是“共同海损”。所有丢失的货物的价值由船上受益方——所有货主和船主来成比例承担,受益的每一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即使他本人的货物根本没有丢失或损失。
海上事故通常导致共同海损和局部海损。拿货舱起火来说吧,在采取灭火措施时,全船员工用水灭火,一些货物是因为火燃烧直接损害的,这就是局部货损,出现这种情况,只要货物被损害的货主因此风险提出索赔,他将会得到保险公司的索赔。如果船舱中的有些货物是因为用水扑火而造成的货物受雨淋或浸泡,这就是共同海损。不管被损害的货主是否会因此提出索赔,被损的货款将由所有的物主(即使他们的货物没有受损)和船主来承担。
第五部分 险别
保险的范围不同,因此可能购买的保险的险别也就不同,这有各种各样的险
别,最主要的三种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根据协会条款,伦敦市场把海运条款划分三类并且每类都有相似的权利,每一类的范围都基本上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划分的范围相同,这三种保险如下所述:
5-1平安险
这是一项限制投保人责任的保险,严格来讲,它只保保险货物的全损以及因船只触礁、沉没、焚毁而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
这个保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如下:
(1) 由于运载船舶发生搁浅、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
失。
(2) 在装卸或转运货物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
(3) 在危险的港口卸货或因运输工具失火、爆炸、互撞及同除水以外的其他
物体碰撞造成的部分损失。
(4) 运载船舶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或中间港,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
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这个保险条款在货物被保险期间都有效。
原则上,投保人只对被保货物的全部损失付责任,但在少数特定情况下也对货物的部分损失付责任。实际上因为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就不保。严格来说,一些特别的费用就不在平安险的保护范围之内。
显而易见地,伦敦市场上平安险所承保的范围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范围只有稍微的差距。
5-2水渍险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要比平安险承保范围广泛,它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对其项下的部分损失也做了规定,如果部分损失低于一定的比例,则不在保险范围内;只有当部分损失达到一定的比例,保险公司才保。这个保险条款如下:
(1)它不保低于法令规定比例的部分损失,除非船舶发生搁浅、沉没、焚毁
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货物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体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在危险的港口卸货或因运输工具失火、爆炸、互撞及同除水以外的其他
物体碰撞造成的部分损失。
这个保险条款在货物被保险期间都生效。
世界市场上现行的水渍险条款是在“无区别的比例”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意味着所有因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在水渍险保护范围内。 5-3一切险
这个险种是基本险种中最全面的。在一切险下,投保人因自然原因或海上风险(包括运载船舶发生碰撞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这个条款如下:
这个保险承保因意外事故所直接造成的一切损失,但不保因为延期或所保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致部分损失或费用。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遭受一切意外灾害所引致的损失,不论损失程度如何,均付赔偿责任。
这项条款承保在保险期内因一切意外灾害所引起的损失,它不保因为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不可避免所造成的损失。
内在缺陷是指货物本身的缺陷。例如,有些货物容易在正常运输途中,因蒸发而导致质量变轻,还有些货物因为它们本身的原因导致和装船时相比质量减轻。还有些易碎货物即使在运输途中不发生以外事故也会破碎,投保人都不对这些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付责任。
附加险是水渍险和平安险的扩大和补充。它不仅包括海上风险,还包括钩损险、油污险、淡水雨淋险、底舱险、盗窃险、提货不着险、短量险、受潮险、碰损险、渗漏险、破碎险。
一切险是险别中范围最广的,但是它并不像它的名字那样保所有的险。一切险不包括因为战争、罢工、暴动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这些危险可以有一个独立的条款所保)。它只保因为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的损失或破坏。
第六部分 特殊情况
6-1 内在缺陷
一个人要想弄清“一切险”的真正意思,那么他必须弄明白保险中“风险”和“外在”的含义。“风险”是指可能发生但不是一定会发生的,换句话来说是一种可能发生的偶然性的事故,并不是必然的。这就意味着海上保险不保在正常情况下因为货物因为本身原因引起的可以预见的风险。
一切险不保事物固有缺陷引起的损失,不管这点在保险中是否提到,它都是显而易见可以想到的。
一切险不保延误所引起的损失,这通常是在保险中特别强调的。这就意味这如果货物在运输中延误造成货物变质或失去市场,这都不在承保范围内。一些十分敏感的产品,如黄油、肉非常可能因为延期而变质,如果延期是因为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那也是在承保范围内。
6-2 除外责任
明显地,弄清楚海上保险保什么和不保什么十分重要。所有的保险除应从基础柜架的形式书写下来或者以默认的/暗示性的保证,不需要在政策中出现,但是若干年后,如果上法庭需得到法庭上标准的认可。如果这些条款是违法的,那么保险也就无效了,并且投保人也有权拒绝索赔。
最重要的保险原则是绝对的诚信,这就是说在申请保险时,投保人有必要告之所有事物的相关风险。例如,一个出口商隐瞒了包装存在的危险,如果包装发生破损,保险公司将会有理由地拒绝赔偿。所有的保险单都采用暗示性的条款,投保人必须遵守为特别产品定制的条款,那样他就不会因为故意忽视而造成损失。另一个暗示条款是标的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应简明扼要地对特殊货物的投保范围加以限制,以下几种损失不包含在该合同内:袋装货物的渗漏、钩损造成的损失、棉制品的自燃、棕油椰子油提供热存储后发生凝固。
第七部分 选择合适的险种
大部分的出口商都想要最广泛的险种——一切险。但是因为他们货物的本身原因,投保人对他们的投保范围加以限制,即使一个出口商得到了一切险,仔细思考他会发现那样不经济。一个有经验的出口商他能够预见他可能出现的损失,并且可能会发现排除贸易损失所需的贸易费用比支付相对高的一切险的险金要划算的多。
对产品的投保应该在合适的范围内,最简单的规则是出口人必须明确他的货物应投的险种。让我们看一看有智力的出口商是怎么为下列产品投保的:
(1) 定制的鞋子
(2) 原木
(3) 木制玩具
(4) 机械设备
(5) 胶合板
(6) 自行车
如果让你选择,你可能会选择如下:
(1)(3)(4)(6)因为在运输途中易坏,故应保一切险,大部分的制成品都会在这个目录里。
(2)应保平安险,因为它们不易损坏但容易丢失。
(5)应保水渍险,因为它们在运输途中易损。但是和其他制成品相比,它损坏的几率要小。通常保险公司在这方面都会提醒出口商。
第八部分 保险索赔程序
提出索赔的最基本的要点是,当出现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事故的责任有着清晰的认识。如果他不付责任。投保人可以拒绝索赔。
所投保的货物如果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通常在一个月内。索赔必须提交与之相关的单证,必须遵守保险公司的程序,这些保险公司都会提醒注意。
关于索赔的方式没有统一的惯例。有时,投保人喜欢亲自参与索赔,即使他在索赔方有代理人。但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的代理人都会被授权代表投保人的利益接受并且解决索赔,即使他和索赔方不在同地。除非事件十分复杂,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投保人会在代理人未解决索赔前给一些特别的指示。用这种方式解决索赔方式既省时又省力,并且非常受索赔方的欢迎。因为这样他可以不用延误就很快得到索赔。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的投保人都会选择用代理的方式来扩展贸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地的主要港口都设有调查及解决事情的代理,为的是代表他们的利益去检验损失,在当地就解决索赔。如果没有代理人,外国国家进口中国货物的进口商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后,如果发现他们所购买货物在被承运人运送到目的地时发生损坏,那么他们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
通常来讲,在海洋运输开始前,出口商对保险单和保险凭证背书以传给买方
和他在提单上背书是同时进行的。之后,客户就成为被保险方,从这时起,如果有损失发生,客户就必须负责提交索赔。但是在未被付款时,出口人和运输中的货物有着财政利益关系,只有在完成航运后,他才有可能得到货款,因此出口人必须继续关注航运,如果发生损失则提出索赔。
提交索赔的单证如下:
——保险凭证正本
——运输发票
——提单
——运输契约
独立调查员对损失、破坏及引起这些损失时的相关责任的报告和这些索赔单证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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