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详细条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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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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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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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则上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前提,如果未造成损失则不负责任。
另外这里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
原则上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前提,如果未造成损失则不负责任。
另外这里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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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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