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详细条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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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wang1956
2013-07-1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yiwang1956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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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管理制度》1988年被本市推荐。 劳动法咨询,邮箱9872996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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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jonjindawei
2013-07-15 · TA获得超过275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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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则上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前提,如果未造成损失则不负责任。
另外这里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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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IS汤
2013-07-15 · TA获得超过43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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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2013最新劳动合同法

  •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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