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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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活动原则的规定。
村委会的活动原则,是指村委会进行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的活动原则是:群众路线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说服教育原则。
一、群众路线原则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项优良传统,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更应该坚持群众路线。如果村委会开展活动不走群众路线,就会失去群众支持,群众自治就会变成少数村委会干部自治,就背离了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坚持群众路线,是村委会开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根本原则。
坚持群众路线,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二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三要坚持宣传、解释、说服、教育,不搞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使群众心朝一处想,劲朝一处使。
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就是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中来,就是村委会办什么事,怎么办,必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让群众充分发表意见,把意见都讲出来,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听取群众意见,赞同的意见要听,但主要是听取不同意见、反对意见。因为不同意见、反对意见,更有利于完善原来的设想。对不同意见必须采取兼听则明的态度,对的就吸收,不对就进行解释,绝不能老虎*摸不得,谁提点反对意见,唱个反调,就给人家小鞋穿,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给人家制造障碍,甚至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侵犯别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到群众中去,就是把群众的意见加以归纳整理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后,再到群众中去进行宣传、解释,把大家团结起来,特别是把原来有不同意见的群众团结到一起,形成一股合力,保证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是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实行民主,大家都有权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问题的讨论决定,意见难免不一致,你这样主张,我那样主张,以谁的主张为准?只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何计算多数?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就村民会议而言,由于参加会议的人员相对较多,特别是人口比较多的村更是如此。为了使村民会议所作决定既能体现多数人的意愿,又便于作出决定,提高效率,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实行简单多数。具体又区别两种不同形式的村民会议而不同。一种是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应有全体村民的过半数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应获得到会的村民过半数赞成。比如,某村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100人,至少必须有51人参加会议,会议方为有效。如果有60人参加会议,所作决定至少必须有31人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另一种是由户派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应有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应获得到会的人员过半数赞成。比如,某村有100户,至少必须有67户派代表参加会议,会议方为有效。如果有70户派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至少必须有36户的代表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就村委会而言,由于村委会成员人数较少,为了使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民主性,避免少数人专断特别是个人专断,应当实行绝对多数,即应获得全体村委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作出决定。比如,某村有村委会成员共7人,凡由村委会作出的决定至少必须有4人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就成为全村的集体决定,全体村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不仅投赞成票的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投反对票的少数人也要服从、遵守和执行,决不能因为自己不同意拒不服从、遵守和执行。但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尊重,只要这少数人在行动上服从、遵守和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应当允许其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不得对其讽刺、排挤、歧视,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三、说服教育原则
说服教育原则,就是村委会开展工作,不能搞强迫命令,而必须靠说服、动员、解释、教育等过细的思想工作来保证各项决定和村规民约的贯彻落实。
坚持教育说服原则,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同。国家政权掌握着军队、警察、监狱等强制力量,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虽然也要进行说服教育,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比如,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政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判刑。对群众之间发生的婚姻纠纷、家庭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国家政权机关(如人民法院)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作出裁决或者判决;对裁决或者判决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采取拍卖财产、划拨存款等)保证其履行。但村委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没有强制力量,对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制定的村规民约,没有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对违犯村委会决定和村规民约的行为,不能使用强制手段,特别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通过过细的思想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违犯者知错改错。村委会调解民间纠纷,也只能通过说服教育,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村委会不能强制一方如何如何;达成协议后又不履行的,村委会也不能强制其履行。
坚持说服教育,就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做到平心静气,不能急躁,对群众一时不理解、想不通的事情,不能强行推行,要允许群众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搞强迫命令,虽然正确的事情可以办得比较快,但一旦决策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说服教育,就一时一事而言,也许见效不那么快,但就长远而言,则可以避免少犯许多错误。中国有句古话叫:“磨刀不误砍柴功”,说服教育就是一种磨刀,一时看似慢了,但从长远看,则能使自治开展得更好,更有成效。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活动原则的规定。
村委会的活动原则,是指村委会进行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的活动原则是:群众路线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说服教育原则。
一、群众路线原则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项优良传统,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更应该坚持群众路线。如果村委会开展活动不走群众路线,就会失去群众支持,群众自治就会变成少数村委会干部自治,就背离了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坚持群众路线,是村委会开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根本原则。
坚持群众路线,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二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三要坚持宣传、解释、说服、教育,不搞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使群众心朝一处想,劲朝一处使。
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就是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中来,就是村委会办什么事,怎么办,必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让群众充分发表意见,把意见都讲出来,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听取群众意见,赞同的意见要听,但主要是听取不同意见、反对意见。因为不同意见、反对意见,更有利于完善原来的设想。对不同意见必须采取兼听则明的态度,对的就吸收,不对就进行解释,绝不能老虎*摸不得,谁提点反对意见,唱个反调,就给人家小鞋穿,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给人家制造障碍,甚至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侵犯别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到群众中去,就是把群众的意见加以归纳整理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后,再到群众中去进行宣传、解释,把大家团结起来,特别是把原来有不同意见的群众团结到一起,形成一股合力,保证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是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实行民主,大家都有权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问题的讨论决定,意见难免不一致,你这样主张,我那样主张,以谁的主张为准?只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何计算多数?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就村民会议而言,由于参加会议的人员相对较多,特别是人口比较多的村更是如此。为了使村民会议所作决定既能体现多数人的意愿,又便于作出决定,提高效率,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实行简单多数。具体又区别两种不同形式的村民会议而不同。一种是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应有全体村民的过半数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应获得到会的村民过半数赞成。比如,某村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100人,至少必须有51人参加会议,会议方为有效。如果有60人参加会议,所作决定至少必须有31人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另一种是由户派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应有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应获得到会的人员过半数赞成。比如,某村有100户,至少必须有67户派代表参加会议,会议方为有效。如果有70户派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至少必须有36户的代表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就村委会而言,由于村委会成员人数较少,为了使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民主性,避免少数人专断特别是个人专断,应当实行绝对多数,即应获得全体村委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能作出决定。比如,某村有村委会成员共7人,凡由村委会作出的决定至少必须有4人赞成,才能获得通过。
少数服从多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就成为全村的集体决定,全体村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不仅投赞成票的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投反对票的少数人也要服从、遵守和执行,决不能因为自己不同意拒不服从、遵守和执行。但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尊重,只要这少数人在行动上服从、遵守和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应当允许其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不得对其讽刺、排挤、歧视,更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三、说服教育原则
说服教育原则,就是村委会开展工作,不能搞强迫命令,而必须靠说服、动员、解释、教育等过细的思想工作来保证各项决定和村规民约的贯彻落实。
坚持教育说服原则,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同。国家政权掌握着军队、警察、监狱等强制力量,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虽然也要进行说服教育,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比如,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政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判刑。对群众之间发生的婚姻纠纷、家庭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有关国家政权机关(如人民法院)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作出裁决或者判决;对裁决或者判决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采取拍卖财产、划拨存款等)保证其履行。但村委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没有强制力量,对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制定的村规民约,没有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对违犯村委会决定和村规民约的行为,不能使用强制手段,特别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通过过细的思想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违犯者知错改错。村委会调解民间纠纷,也只能通过说服教育,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村委会不能强制一方如何如何;达成协议后又不履行的,村委会也不能强制其履行。
坚持说服教育,就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做到平心静气,不能急躁,对群众一时不理解、想不通的事情,不能强行推行,要允许群众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搞强迫命令,虽然正确的事情可以办得比较快,但一旦决策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说服教育,就一时一事而言,也许见效不那么快,但就长远而言,则可以避免少犯许多错误。中国有句古话叫:“磨刀不误砍柴功”,说服教育就是一种磨刀,一时看似慢了,但从长远看,则能使自治开展得更好,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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