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的职能有哪些?
一、保障人民民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1、民主:保卫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协调人民内部矛盾。
2、专政: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三、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1、宣传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
2、组织和发展科教文卫事业。
四、加强社会建设
政府要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依、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政府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扩展资料:
实现政府职能的主要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
(1)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垂直性、无偿性、稳定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其优点是统一集中、迅速有效。但它易产生与“人治”相联系的一些弊病,影响横向联系及下级的积极性、创造性。
(2)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有偿性、平等性和关联性的特点,最适于管理经济活动,但因其只能调节经济利益关系,不能靠它解决所有问题。
(3)法律手段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使行政管理统一化和稳定化,但其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发生作用,很多经济关系、社会关系需结合其他手段才能发挥作用。
参考资料:政府职能-百度百科
我国政府职能:
1、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政治职能)
政府担任着保卫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德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等职能。
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经济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建设中负有特别重要德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
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职能)
一方面政治思想教育。政府宣传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引导人民抵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德侵蚀,在全体人民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另一方面科学文化建设。政府组织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
4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提供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例如: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文化 、公共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医疗保健水平;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优生优育;保护公共环境,防治污染等。
扩展资料
政府职能也叫行政职能,是指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它体现着公共行政活动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质的反应。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职能
1、政治职能。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政治职能是指政府为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2、经济职能。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随着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政府主要有三大经济职能。
3、文化职能。政府职能文化职能是指政府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的管理。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4、社会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以外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能。
扩展资料:
政府职能的属性:
1、公共性。政府职能涉及到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根本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2、法定性。政府职能的法定性是指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国政府职能的边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3、执行性。政府作为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
4、强制性。政府职能的强制性是指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阻碍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
5、动态性。政府职能始终是变化的,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动态性、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以及政府与自然界的关系演变。
6、扩张性。政府职能的扩张性是指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公共问题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公众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职能,并逐渐扩展至社会各层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附:《宪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