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是怎么离婚的?
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环境下,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休妻”一词即代表了离婚的意思。
西周时期建立的“七出三不去”就是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解除婚姻的制度。《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
“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可见,女子对于婚姻的解除完全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
而“三不去”在程度上对男子随意休妻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七出三不去”对后世各朝婚姻解除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颇为深远,各朝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时代特色的婚姻解除制度。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仍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则,但是出现了允许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的“和离”制度和由官府判决离婚的“断离”制度。当出现“义绝”的条件,即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
而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宋代赋予妇女一定的离婚权,丈夫外出三年不归、逼妻子为娼或出卖妻子人身、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赋予了作为封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维护自己婚姻完整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2013-07-16
离婚有以下四种方式:
1、出妻,也称休妻。这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
2、和离。这是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法律制度。
3、义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异制度。如果夫妻间,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间、双方亲属间发生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双方必须离异。
4、出于特定缘由的呈诉离婚。如男方据以呈诉的理由有“妻背夫在逃”、“妻杀妾子”等.
如果是休妻,那就是“七出”,女人满足了以下其中一个,男方就可以休妻
一,不顺舅姑,意为不孝顺男方父母;二,无子,也就是指生不出儿子,但当一夫多妾制形成后,男方妾室育子,有了后代延续香火,因无子被休妻的情况反而有所减少;三,出轨,指女子婚内出轨;四,妒,指的是妻子凶悍妒忌,不以父为纲,像隋朝开国皇帝杨坚之妻独孤伽罗这种女权圣斗士,要求一夫一妻、不允许有异姓之子的超时代女性在古代是要被列为反面教材的;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六,口多言,指妻子话太多,或太喜欢说别人闲话,像锦觅这种小话痨要真生在古代恐怕要被凤凰休掉哦;七,窃盗,自然就是指偷东西,行为不端。
当然还有一个是官府强制离婚,比较少有
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