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消费税重点考点及经典习题(四)-零售环节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多税种结合的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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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零售环节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多税种结合的主观题
【典型例题1】张女士为A市甲超市财务管理人员,她从2019年12月份开始建立家庭消费电子账,当月从甲超市购买了下列商品:
(1)高档粉底液一盒,支出400元。
(2)白酒1000克,支出640元。
(3)食品支出1010元,其中:橄榄油2500克,支出400元;淀粉1000克,支出10元;新鲜蔬菜50千克,支出600元。同时她对部分商品的供货渠道和价格进行了追溯,主要数据如下表: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高档粉底液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食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张女士购买高档粉底液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并确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5)计算张女士购买白酒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并确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1)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高档粉底液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13%)×13%=46.02(元)
(2)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40÷(1+13%)×13%=73.63(元)
(3)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食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9%)×9%+10÷(1+13%)×13%=34.18(元)
(4)张女士购买高档粉底液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300×15%=45(元)
纳税人为B市化妆品厂,纳税地点为B市。
(5)张女士购买白酒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260×2×20%+2×0.5=105(元)
纳税人为B市白酒厂,纳税地点为B市。
【典型例题2】某县甲卷烟厂、丙烟草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甲卷烟厂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卷烟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22万元。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间库房,合同约定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部含税租金50万元,出租方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用于加工烟丝,支付收购价款6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6万元,开具烟叶收购发票。
(4)将收购的全部烟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烟丝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4万元。乙厂加工烟丝2600斤,乙烟丝厂同类烟丝产品不含税售价500元/斤,已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5)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售B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
(6)将10标准箱A牌卷烟用于业务招待,20标准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7)用30标准箱B牌卷烟换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8万元,税额4.94万元。B牌卷烟最高含税售价1.6万元_标准箱,平均含税售价1.5万元_标准箱。
(8)从4S店购进一辆排气量为1.6升的小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14万元,另支付配件费、改装费1万元,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9)2019年10月份丙烟草批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将200标准箱A牌卷烟全部批发给二级批发商,取得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将200标准箱B牌卷烟全部批发给零售商,取得含税销售额310万元。
已知:A牌卷烟消费税税率56%,B牌卷烟税率36%,卷烟批发税率11%;卷烟生产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批发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2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乙烟丝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2)计算乙烟丝厂应代收代缴甲卷烟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烟叶税。
(4)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5)计算丙烟草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6)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7)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1)乙烟丝厂代收代缴消费税=2600×500×30%÷10000=39(万元)
(2)乙烟丝厂应代收代缴甲卷烟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9×(7%(按受托方地址)+3%)=3.9(万元)
(3)甲卷烟厂应缴纳烟叶税=60×(1+10%)×20%=13.2(万元)
(4)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4+1)÷(1+13%)×10%=1.33(万元)
(5)丙烟草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310÷(1+13%)×11%+200×250÷10000=35.18(万元)
(6)业务5应纳消费税=500÷(1+13%)×56%+200×150÷10000+300÷(1+13%)×36%+200×150÷10000=349.36(万元)
业务6应纳消费税=500÷(1+13%)÷200×10×56%+10×150÷10000+300÷(1+13%)÷200×20×36%+20×150÷10000=22.40(万元)
业务7应纳消费税=30×1.6÷(1+13%)×36%+30×150÷10000=15.74(万元)
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349.36+22.4+15.74=387.5(万元)
(7)当期销项税额:
业务5:500÷(1+13%)×13%+300÷(1+13%)×13%=92.04(万元)
业务6:500÷(1+13%)÷200×10×13%+300÷(1+13%)÷200×20×13%=6.33(万元)
业务7:30×1.5÷(1+13%)×13%=5.18(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92.04+6.33+5.18=103.55(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1:68+0.22=68.22(万元)
业务2:50÷(1+5%)×5%=2.38(万元)
业务3:66×(1+20%)×10%(深加工9+1%)=7.92(万元)
业务4:10×13%+0.44=1.74(万元)
业务7:4.94万元
业务8:(14+1)÷(1+13%)×13%=1.73(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22+2.38+7.92+1.74+4.94+1.73=86.93(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103.55-86.93=16.62(万元)
【典型例题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4)回答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的理由并计算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56%+80×150÷10000=144.56(万元)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56%+350×150÷10000)×50%=375.03(万元)
(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120+20+5)÷(1-30%)×30%=62.14(万元)
(4)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烟丝20%销售部分受托方计税价格为(120+20+5)÷(1-30%)×20%=41.43(万元),小于收回后销售价格5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8×30%-62.14×20%=4.97(万元)
(5)256÷80=3.2(万元)
1330÷350=3.8(万元)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8×90×56%+90×150÷10000=192.87(万元)
【提示】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典型例题4】(2019年考题)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2019年5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A类卷烟180箱,销售额为650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取价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B类卷烟80箱,销售额为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价款为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输和保险费用8万元。
(3)将200箱B类卷烟转移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继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发现,2019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为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为10%。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说明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2)业务(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62.92+145.2=208.1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4)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470.69+507-165×30%×80%=938.09(万元)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照规定代收
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95+20)÷(1-30%)×30%=49.29(万元)
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甲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典型例题1】张女士为A市甲超市财务管理人员,她从2019年12月份开始建立家庭消费电子账,当月从甲超市购买了下列商品:
(1)高档粉底液一盒,支出400元。
(2)白酒1000克,支出640元。
(3)食品支出1010元,其中:橄榄油2500克,支出400元;淀粉1000克,支出10元;新鲜蔬菜50千克,支出600元。同时她对部分商品的供货渠道和价格进行了追溯,主要数据如下表: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高档粉底液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食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张女士购买高档粉底液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并确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5)计算张女士购买白酒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并确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1)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高档粉底液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13%)×13%=46.02(元)
(2)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40÷(1+13%)×13%=73.63(元)
(3)甲超市销售给张女士食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9%)×9%+10÷(1+13%)×13%=34.18(元)
(4)张女士购买高档粉底液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300×15%=45(元)
纳税人为B市化妆品厂,纳税地点为B市。
(5)张女士购买白酒支出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额=260×2×20%+2×0.5=105(元)
纳税人为B市白酒厂,纳税地点为B市。
【典型例题2】某县甲卷烟厂、丙烟草批发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甲卷烟厂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卷烟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22万元。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间库房,合同约定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部含税租金50万元,出租方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用于加工烟丝,支付收购价款60万元,支付价外补贴6万元,开具烟叶收购发票。
(4)将收购的全部烟叶运往位于市区的乙烟丝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4万元。乙厂加工烟丝2600斤,乙烟丝厂同类烟丝产品不含税售价500元/斤,已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5)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售B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含税销售额300万元。
(6)将10标准箱A牌卷烟用于业务招待,20标准箱B牌卷烟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7)用30标准箱B牌卷烟换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8万元,税额4.94万元。B牌卷烟最高含税售价1.6万元_标准箱,平均含税售价1.5万元_标准箱。
(8)从4S店购进一辆排气量为1.6升的小轿车自用,支付含税价款14万元,另支付配件费、改装费1万元,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9)2019年10月份丙烟草批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将200标准箱A牌卷烟全部批发给二级批发商,取得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将200标准箱B牌卷烟全部批发给零售商,取得含税销售额310万元。
已知:A牌卷烟消费税税率56%,B牌卷烟税率36%,卷烟批发税率11%;卷烟生产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批发环节定额税率每标准箱2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乙烟丝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2)计算乙烟丝厂应代收代缴甲卷烟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烟叶税。
(4)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5)计算丙烟草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6)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7)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1)乙烟丝厂代收代缴消费税=2600×500×30%÷10000=39(万元)
(2)乙烟丝厂应代收代缴甲卷烟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9×(7%(按受托方地址)+3%)=3.9(万元)
(3)甲卷烟厂应缴纳烟叶税=60×(1+10%)×20%=13.2(万元)
(4)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4+1)÷(1+13%)×10%=1.33(万元)
(5)丙烟草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310÷(1+13%)×11%+200×250÷10000=35.18(万元)
(6)业务5应纳消费税=500÷(1+13%)×56%+200×150÷10000+300÷(1+13%)×36%+200×150÷10000=349.36(万元)
业务6应纳消费税=500÷(1+13%)÷200×10×56%+10×150÷10000+300÷(1+13%)÷200×20×36%+20×150÷10000=22.40(万元)
业务7应纳消费税=30×1.6÷(1+13%)×36%+30×150÷10000=15.74(万元)
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349.36+22.4+15.74=387.5(万元)
(7)当期销项税额:
业务5:500÷(1+13%)×13%+300÷(1+13%)×13%=92.04(万元)
业务6:500÷(1+13%)÷200×10×13%+300÷(1+13%)÷200×20×13%=6.33(万元)
业务7:30×1.5÷(1+13%)×13%=5.18(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92.04+6.33+5.18=103.55(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1:68+0.22=68.22(万元)
业务2:50÷(1+5%)×5%=2.38(万元)
业务3:66×(1+20%)×10%(深加工9+1%)=7.92(万元)
业务4:10×13%+0.44=1.74(万元)
业务7:4.94万元
业务8:(14+1)÷(1+13%)×13%=1.73(万元)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22+2.38+7.92+1.74+4.94+1.73=86.93(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103.55-86.93=16.62(万元)
【典型例题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4)回答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的理由并计算消费税额。
(5)计算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56%+80×150÷10000=144.56(万元)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56%+350×150÷10000)×50%=375.03(万元)
(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120+20+5)÷(1-30%)×30%=62.14(万元)
(4)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烟丝20%销售部分受托方计税价格为(120+20+5)÷(1-30%)×20%=41.43(万元),小于收回后销售价格5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8×30%-62.14×20%=4.97(万元)
(5)256÷80=3.2(万元)
1330÷350=3.8(万元)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8×90×56%+90×150÷10000=192.87(万元)
【提示】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典型例题4】(2019年考题)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2019年5月发生的业务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A类卷烟180箱,销售额为650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取价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B类卷烟80箱,销售额为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价款为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输和保险费用8万元。
(3)将200箱B类卷烟转移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继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发现,2019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为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为10%。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说明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2)业务(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62.92+145.2=208.1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4)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470.69+507-165×30%×80%=938.09(万元)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照规定代收
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95+20)÷(1-30%)×30%=49.29(万元)
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甲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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