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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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下: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销售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及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查,经检查或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依照与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进行处理。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市场内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禁用规定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2、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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