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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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意思如下: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账面价值=账面金额-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由于不计提折旧、摊销、不计提减值准备,所以账面价值=账面余额。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旁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勾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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