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科目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科目有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净资产类科目、收入类科目、支出类科目。
1、资产类科目:
第一,往来款项中,行政单位会计只有一个“暂付款”科目,而事业单位会计则有“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四个科目。
第二,行政单位的存货仅有“库存材料”一项,而事业单位有“材料”和“产成品”两个科目。
2、负债类科目:
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负债类科目不同之处在于,行政单位“暂存款”科目对应事业单位“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而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
1、会计科目的设置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有决定性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会计科目的名称与核算内容应具有统一性。
2、为了便于会计资料在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全国范围内汇总分析,特别是为了反映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应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3、会计科目的名称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改变和合并;其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亦不得随意改变;如因自身业务活动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增设科目,报请财政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