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人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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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参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如下:
一、《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如未属以上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出国(境)前向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备案制的有关概念:
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由编办(党委管理编制的一个部门)核定事业编制总数,正式工作人员拥有事业编制,由编办进行审批、实名登记,事业编制伴随一生、直至退休。
这种模式有效地控制了事业单位的人员规模,避免了事业单位无序扩张、膨胀,节约了财政支出。
但是,事业编制的稳定性太强,工作人员没有忧患意识,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同时,事业编制的刚性太强,事业单位缺乏用人的主动权,无法按照自身意愿选拔人员,而是由人社部门统一招聘,遇到工作内容增多的情况时容易束手束脚。
针对这种现象,公立医院、公立学校这些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目前开始进行试点、探索备案制管理,出现了备案制教师、备案制医护人员等等。
以公立学校为例,所谓的备案制是指编办给学校核定一个事业编制总数,事业编制不固定到人,仅属于学校本身、属于工作岗位。
也就是说,上级部门并不管这些事业编制怎么使用,由学校自己说了算,可以自主招聘人员、自主设置岗位类型、自主组织竞聘上岗、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等等。
此时,上级单位按照编制数进行拨款,并不干涉学校的人员管理。
因此,学校有了更高的用人自主权,可以相对自由地调配人员,比如进行末位淘汰,以便更好地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更加灵活,经济发达地区的待遇将有提升,能够更好地吸引人才。
之所以将这种模式叫做“备案制”,是因为事业编制并不属于工作人员个人,不在编办的编制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而是在人社部门、编办进行实名备案,证明这个人的存在。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国家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参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关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解释如下:
一、《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如未属以上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出国(境)前向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备案制的有关概念:
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由编办(党委管理编制的一个部门)核定事业编制总数,正式工作人员拥有事业编制,由编办进行审批、实名登记,事业编制伴随一生、直至退休。
这种模式有效地控制了事业单位的人员规模,避免了事业单位无序扩张、膨胀,节约了财政支出。
但是,事业编制的稳定性太强,工作人员没有忧患意识,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同时,事业编制的刚性太强,事业单位缺乏用人的主动权,无法按照自身意愿选拔人员,而是由人社部门统一招聘,遇到工作内容增多的情况时容易束手束脚。
针对这种现象,公立医院、公立学校这些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目前开始进行试点、探索备案制管理,出现了备案制教师、备案制医护人员等等。
以公立学校为例,所谓的备案制是指编办给学校核定一个事业编制总数,事业编制不固定到人,仅属于学校本身、属于工作岗位。
也就是说,上级部门并不管这些事业编制怎么使用,由学校自己说了算,可以自主招聘人员、自主设置岗位类型、自主组织竞聘上岗、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等等。
此时,上级单位按照编制数进行拨款,并不干涉学校的人员管理。
因此,学校有了更高的用人自主权,可以相对自由地调配人员,比如进行末位淘汰,以便更好地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更加灵活,经济发达地区的待遇将有提升,能够更好地吸引人才。
之所以将这种模式叫做“备案制”,是因为事业编制并不属于工作人员个人,不在编办的编制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而是在人社部门、编办进行实名备案,证明这个人的存在。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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