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如下:
一、基本体检项目: 肝功、心电图、胸透、视力、听力、血压、B超(肝、胆、脾、肾)、五官八项。
二、特殊岗位体检项目: 在基本体检项目基础上,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有选择的增加身高、体重、体能测试、皮肤病、过敏史、妇科、血糖等项目。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细则:
为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按照体检标准和体检程序进行体检,考生在体检期间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体检考生在体检期间必须关闭传呼机、手机、掌上电脑等所有通讯工具并暂交体检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二、体检考生必须遵守体检纪律,听从指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的现象,要认真严肃查处。
三、考生体检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找人代检,不得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录用资格,并在今后三年不得报考。
四、体检的整个过程都由体检工作人员带领体检考生到指定地点接受规定项目的检查。
五、体检考生对本人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有异议,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体检组织单位同意即时核查。
受检者对本人不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告知检查结果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书面申请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查结论为准。
六、为了准确地反映您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体检组织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由受检者本人填写项目(用黑色签字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体检当天需要进行采血、B 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 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8、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2013-07-18
2015-06-26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比照公务员普通岗位一样(除警察类)
您也可以关注、登陆中公教育官方网站咨询,上面也有详细介绍哦,祝您好运,望盼赞一个哦,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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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体检项目: 肝功、心电图、胸透、视力、听力、血压、B超(肝、胆、脾、肾)、五官八项。
二、特殊岗位体检项目: 在基本体检项目基础上,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有选择的增加身高、体重、体能测试、皮肤病、过敏史、妇科、血糖等项目。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细则:
为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保证客观、公正的按照体检标准和体检程序进行体检,考生在体检期间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体检考生在体检期间必须关闭传呼机、手机、掌上电脑等所有通讯工具并暂交体检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二、体检考生必须遵守体检纪律,听从指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的现象,要认真严肃查处。
三、考生体检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找人代检,不得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录用资格,并在今后三年不得报考。
四、体检的整个过程都由体检工作人员带领体检考生到指定地点接受规定项目的检查。
五、体检考生对本人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有异议,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体检组织单位同意即时核查。
受检者对本人不能当场得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告知检查结果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书面申请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复查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查结论为准。
六、为了准确地反映您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体检组织单位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由受检者本人填写项目(用黑色签字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4、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5、体检当天需要进行采血、B 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6、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 光检查。
7、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8、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