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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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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3、租调制(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副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赋税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税产,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6、一条鞭法(明):
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对豪强漏税有一定作用。它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了。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7、摊丁入亩(清):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8、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3、租调制(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副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赋税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税产,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6、一条鞭法(明):
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对豪强漏税有一定作用。它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了。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7、摊丁入亩(清):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8、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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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
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
编户是指西汉的统治者对全国的人口进行登记,户口簿上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土地,财产等;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租庸调制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使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是宋朝的赋税对农民负担很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到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
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
编户是指西汉的统治者对全国的人口进行登记,户口簿上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土地,财产等;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租庸调制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使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是宋朝的赋税对农民负担很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到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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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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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时的贡赋制,春秋时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相地而衰征,西汉编户齐民,隋和唐初的租庸调制,唐德宗时也就是760年开始的两税法,明朝张居正开始的一条鞭法,清朝雍正开始实施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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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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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鲁国的初税亩,管仲的相地而催征,初步实现封建土地私有制;西汉的编户齐民;唐朝的两税法,改变了征税标准,宋 元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把各种杂役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清朝的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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