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货代综合辅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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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盘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反要约,是指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议。
还盘的两个法律后果:
1、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案例分析: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经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四、接受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作出
(二)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受盘人表示接受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
(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
《公约》规定,受盘人在表示接收时不可以对发盘的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如属非实质性变更,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约》的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是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对法国客户B发电称:“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FOB Shanghai ,旧麻袋装。12月5日复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电于12月4日复到我方,内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电:若价格降为每公吨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吨。请用新麻袋装。”
我方未予答复。但过了10天后,三、还盘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反要约,是指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议。
还盘的两个法律后果:
1、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案例分析: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经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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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作出
(二)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受盘人表示接受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
(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
《公约》规定,受盘人在表示接收时不可以对发盘的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如属非实质性变更,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约》的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是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对法国客户B发电称:“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FOB Shanghai ,旧麻袋装。12月5日复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电于12月4日复到我方,内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电:若价格降为每公吨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吨。请用新麻袋装。”
我方未予答复。但过了10天后,法方来电要求我方尽快发货,但我方认为合同根本就未达成,而法方却不这样认为。请问合同是否达成?
答: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这个案例中对于价格和数量都做了变更,根据公约的规定,都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因此合同不能够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应该成立。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依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本案A公司复电时,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增加就属于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法方来电要求我方尽快发货,但我方认为合同根本就未达成,而法方却不这样认为。请问合同是否达成?
答: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这个案例中对于价格和数量都做了变更,根据公约的规定,都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因此合同不能够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应该成立。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依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本案A公司复电时,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增加就属于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三、还盘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反要约,是指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议。
还盘的两个法律后果:
1、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案例分析: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经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四、接受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作出
(二)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受盘人表示接受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
(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
《公约》规定,受盘人在表示接收时不可以对发盘的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如属非实质性变更,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约》的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是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对法国客户B发电称:“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FOB Shanghai ,旧麻袋装。12月5日复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电于12月4日复到我方,内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电:若价格降为每公吨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吨。请用新麻袋装。”
我方未予答复。但过了10天后,三、还盘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反要约,是指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议。
还盘的两个法律后果:
1、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案例分析: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经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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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
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作出
(二)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受盘人表示接受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
(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
《公约》规定,受盘人在表示接收时不可以对发盘的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如属非实质性变更,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约》的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是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对法国客户B发电称:“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FOB Shanghai ,旧麻袋装。12月5日复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电于12月4日复到我方,内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电:若价格降为每公吨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吨。请用新麻袋装。”
我方未予答复。但过了10天后,法方来电要求我方尽快发货,但我方认为合同根本就未达成,而法方却不这样认为。请问合同是否达成?
答: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这个案例中对于价格和数量都做了变更,根据公约的规定,都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因此合同不能够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应该成立。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依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本案A公司复电时,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增加就属于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法方来电要求我方尽快发货,但我方认为合同根本就未达成,而法方却不这样认为。请问合同是否达成?
答: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这个案例中对于价格和数量都做了变更,根据公约的规定,都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因此合同不能够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应该成立。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依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本案A公司复电时,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增加就属于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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