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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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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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感觉是为国家增光,所以不要把。)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支持国家建设把)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国家规定只内的,可以限额抵扣)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同3)
(5)保险赔款;(感觉上已经遭灾了,所以不用吧)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为国家建设做贡献,所以不用吧)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同3)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外国人为中外两过人民的友谊做贡献,他们不好意思要把)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国际惯例把)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这个不用说了把,都规定了)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同6)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同5)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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