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宅基地买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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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关于 农村宅基地买卖 新规是这样的,《有权证》是确认 房屋所有权 的合法凭证,《 宅基地使用证 》和《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是农民合法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 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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