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逃跑,借条已过期,担保人有责任还钱吗?
2011年底我朋友向人借了30000RMB,利息是每月4500,扣掉第一个月利息,拿到手是25500.借期为3个月,3个月後双方都没有联系我,我以为已经还清。现2013年...
2011年底我朋友向人借了30000RMB,利息是每月4500,扣掉第一个月利息,拿到手是25500.借期为3个月,3个月後双方都没有联系我,我以为已经还清。现2013年,出借方打电话给我,说我朋友不肯还钱,要我帮他还,请问我有责任还这笔钱吗?我现在联系不到我朋友,电话全停机关机了,他父亲说他失踪几个月了
我做的担保人,另外借条上面时间的话是不是可以修改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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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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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逃跑,借条已过期,担保人有责任还钱,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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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了解借条上你担保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你已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已超过保证期间,借款人不能向你追索了。
追问
而且他的借款利息是不是不合法的,利息有那麼高吗?
追答
利息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认定的,按规定不能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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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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