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临时牌照怎么用
我的摩托车后面的牌照掉了!今天去办了个临时的!就一张纸请问怎么用啊?知道的人说一下是不是带在身上就行的?...
我的摩托车后面的牌照掉了!今天去办了个临时的!就一张纸
请问怎么用啊?知道的人说一下
是不是带在身上就行的? 展开
请问怎么用啊?知道的人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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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在身上就行了,夹在行驶本里或钱包里,遇见警察叔叔检查拿出来给他们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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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所及三县车管所分别统一办理市区和各自县的车辆登记上牌业务;每车32元收取临时通行标志及登记证工本费。 下面的公告里面“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合肥市集中登记上牌时间”。公告中的四个“上牌点”是为集中登记上牌设置的,现在已经取消。现在上牌必须到“非机动车管理所
和
三县车管所”!!===================================关于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登记上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登记上牌对象:我市居民,在我市暂住的外市、外省居民,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市区和肥东、肥西、长丰三县的个人、单位,分别到市区和所在县的上牌办证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在市区暂住的三县居民,也可凭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在市区上牌办证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二、登记上牌种类1、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并核发非机动车牌证。2、2007年5月1日《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前购买的未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燃油助力车,以及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等未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为“电动自行车”的电驱动车辆,予以登记,并核发临时通行标志;2007年5月1日及其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3、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10年4月30日,即在2010年4月30日前允许核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在此之后,一律禁止其在我市(含三县)道路上通行。4、列入国家公布的摩托车产品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5、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同时,驾驶人须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该类车辆,并须在机动车道或规定的摩托车专用道上行驶。6、车辆标准出现争议的,由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33号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佳通轮胎厂旁)负责检测,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其出具的车辆类型鉴定报告相应办理非机动车牌证或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三、登记上牌要求1、办理登记上牌的车辆,须外观整洁,车把、车闸、鸣号装置等安全部件须齐全完好。2、车辆所有人系个人的,须年满16周岁,且无截肢、失明等影响安全驾车残疾。3、办理登记上牌时,车辆所有人系个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1)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系在我市暂住的,还须提交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及一份复印件;(2)购车发票及一份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须提交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居委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以及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3)车辆出厂合格证;(4)办理车辆临时通行标志的,须提交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4、办理登记上牌时,车辆所有人系单位的,须提交以下资料:(1)车辆所有人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一份复印件;(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3)购车发票及一份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须提交车辆所有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居委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以及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4)车辆出厂合格证;(5)办理车辆临时通行标志的,须提交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四、登记上牌收费标准办理非机动车牌证的,按每车12元收取非机动车号牌及登记证工本费。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按每车32元收取临时通行标志及登记证工本费。列入城市低保的人员,凭《城乡低保卡(证)》,免收上述工本费。五、登记上牌时间、地点.
全市集中登记上牌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广大居民、单位可就近选择在以下地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1、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非机动车管理所院内(金寨路与芜湖路口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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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车管所”!!===================================关于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登记上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登记上牌对象:我市居民,在我市暂住的外市、外省居民,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市区和肥东、肥西、长丰三县的个人、单位,分别到市区和所在县的上牌办证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在市区暂住的三县居民,也可凭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在市区上牌办证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二、登记上牌种类1、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并核发非机动车牌证。2、2007年5月1日《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前购买的未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燃油助力车,以及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等未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为“电动自行车”的电驱动车辆,予以登记,并核发临时通行标志;2007年5月1日及其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3、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10年4月30日,即在2010年4月30日前允许核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在此之后,一律禁止其在我市(含三县)道路上通行。4、列入国家公布的摩托车产品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5、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同时,驾驶人须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该类车辆,并须在机动车道或规定的摩托车专用道上行驶。6、车辆标准出现争议的,由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33号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佳通轮胎厂旁)负责检测,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其出具的车辆类型鉴定报告相应办理非机动车牌证或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三、登记上牌要求1、办理登记上牌的车辆,须外观整洁,车把、车闸、鸣号装置等安全部件须齐全完好。2、车辆所有人系个人的,须年满16周岁,且无截肢、失明等影响安全驾车残疾。3、办理登记上牌时,车辆所有人系个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1)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系在我市暂住的,还须提交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及一份复印件;(2)购车发票及一份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须提交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居委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以及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3)车辆出厂合格证;(4)办理车辆临时通行标志的,须提交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4、办理登记上牌时,车辆所有人系单位的,须提交以下资料:(1)车辆所有人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一份复印件;(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3)购车发票及一份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须提交车辆所有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居委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以及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4)车辆出厂合格证;(5)办理车辆临时通行标志的,须提交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四、登记上牌收费标准办理非机动车牌证的,按每车12元收取非机动车号牌及登记证工本费。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按每车32元收取临时通行标志及登记证工本费。列入城市低保的人员,凭《城乡低保卡(证)》,免收上述工本费。五、登记上牌时间、地点.
全市集中登记上牌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广大居民、单位可就近选择在以下地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1、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非机动车管理所院内(金寨路与芜湖路口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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