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过户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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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夫妻是否到场有不同情况。二手房交易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就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就只需要房屋产权登记人到场就可以。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到房屋管理机构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所以,就需要物权人亲自到场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一、夫妻离婚后的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支付全部房款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离婚的,只要夫妻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约定产权属于其中一方,无论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购房人或房屋所有人是哪一方,无论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是否载明共有人,无论夫妻双方出资份额如何,该房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等分割。
二、夫妻双方买房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吗
夫妻买房子可以只写一方名字。但是婚后买房,写夫妻两个人名字或者写一个人名字,都是婚后共同财产。
专业分析
婚后买房,是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但即使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后购买的房屋没有明确约定,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有书面协议或声明,证明该项投资仅限于子女。
三、夫妻离婚房产无法再分割怎么办
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先离婚再单独诉讼方式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均等分割;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若不存在还贷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若存在还贷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一、夫妻离婚后的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支付全部房款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离婚的,只要夫妻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约定产权属于其中一方,无论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的购房人或房屋所有人是哪一方,无论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是否载明共有人,无论夫妻双方出资份额如何,该房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等分割。
二、夫妻双方买房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吗
夫妻买房子可以只写一方名字。但是婚后买房,写夫妻两个人名字或者写一个人名字,都是婚后共同财产。
专业分析
婚后买房,是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但即使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后购买的房屋没有明确约定,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有书面协议或声明,证明该项投资仅限于子女。
三、夫妻离婚房产无法再分割怎么办
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先离婚再单独诉讼方式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均等分割;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若不存在还贷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若存在还贷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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