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案例。。 高手帮忙啊。。。

2001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处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 2001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处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
   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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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匿名用户
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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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1.(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
  (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
  (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
   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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