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隐权属于哪部法律
我们学校的制度比较严,一般一个学期就组织老师一次去检查宿舍,要打开衣箱,被单那些东西,然后就翻学生的用品,搜查是否带了手机MP3火机这些东西回校。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
我们学校的制度比较严,一般一个学期就组织老师一次去检查宿舍,要打开衣箱,被单那些东西,然后就翻学生的用品,搜查是否带了手机 MP3 火机这些东西回校。请问 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打电话投诉行不通 我们这里的投诉电话封了,我只想知道法律的规定。请告诉我法律里具体哪章 哪条有这样的规定好么?我是校干部,应该帮其他同学用理智说话 尽量详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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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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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但是.依据这个司法解释.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上.适用了以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间接保护方式.事实上.隐私权与名誉权一样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隐私权.是不完备.不周密的保护.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中.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法律将以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3.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保护.关于财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对公民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关于人身权.<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但是.依据这个司法解释.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上.适用了以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间接保护方式.事实上.隐私权与名誉权一样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隐私权.是不完备.不周密的保护.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中.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窃取.窃听.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披露或利用他人私生活秘密或实施其他损害个人隐私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法律将以直接保护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3.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201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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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中华人民共同国确定的权利,如你所述,学校并没有侵犯你们的隐私权,只能说学校的方法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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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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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属于民法范畴,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民法框架,刑法对此有规定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程度已经超出了民事法律可以调整的范围,才以国家强制力予以强制改变。至于你说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制环境,实际上学校的检查势在必行,基本无法改变,你所能做的就是建议双方采取较为缓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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