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不早于7:30。
按照原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第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同时还规定“学生每天到校时间,小学一般不早于7:50,中学不早于7:30;离校时间小学不晚于16:30,中学不晚于17:30”。允许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季节变化做适当调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于1990年6月4日发布并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寒假时间长度不得超过3周半,暑假时间长度不得超过8周,具体起止时间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各级政府安排的时间执行。
2、全省各小学、初中应严格实行五日作息制,严禁学校利用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集中补课或上新课。
中学生早晨上课的时间是由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在湖北,夏(秋)季(“五一”假后至十月底)小学不得早于7时50分,中学不得早于7时40分。冬(春)季(11月1日至次年4月底)小学不得早于8时20分,中学不得早于7时50分。
学生下午离校时间。夏(秋)季小学不得迟于16时50分,中学不得迟于17时20分。冬(春)季小学不得迟于16时30分,中学不得迟于17时。
扩展资料: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2013-07-21
2013-09-11
201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