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问下,我和男朋友分手了,他想不开自杀了,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30
不需要。
1、自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2、既然没有婚姻行为,也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只需要分手就好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若直接造成对方自杀行为的有,教唆,指使,欺骗等故意让对方做出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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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不需要,自杀是主观意识行为,行为人在清醒,并且知道自己行为的情形下所做出的主观行为。个人主观行为的后果及责任都只追究行为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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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家住平谷区的小琪(化名)认识了小王,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1年10月开始了同居生活。其间,小琪还曾因意外怀孕而堕胎。小琪与小王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王向小琪提出了分手。而据小琪留下的信息,她因多次堕胎,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而小王又有了外遇,这才要与她分手。
因难以接受现实,去年的11月26日,小琪在家中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自杀,幸而被家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看到女儿悲痛的样子,小琪的父亲便带着小琪和她的叔叔一起,找到小王解决两人的感情问题,但并没有结果。
小王则表示,当时小琪称其自杀的前提是他不与其和好,并且短信中也表示将在当天晚上喝农药离开。“我没有提出说不和好,也对她进行了劝解,我有理由相信她不会喝农药自杀。”
但因为联系不到小王,小琪在当天下午2点服下农药后,来到了小王家中。据小王回忆,当时小琪喝下农药来到他家时,他正在睡觉,对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而小王的父亲及时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琪送到医院急救。12月1日,小琪因抢救无效死亡。
因认为小王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导致小琪身亡,小琪的父母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应当确信小琪必然自杀,也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法定义务,而被告之家人也将小琪及时送医,应视为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判决小王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因为你没有直接造成了对方的自杀行为。
直接造成对方自杀行为的有,教唆,指使,欺骗等故意让对方做出行为的行为。
如果有以上行为,可以追究寻衅滋事罪,可以做出治安处罚。
但是因为自杀是主观意识行为,行为人在清醒,并且知道自己行为的情形下所做出的主观行为。个人主观行为的后果及责任都只追究行为人。
这也就是那些为了讨薪而跳桥的人会被治安处罚而不是处罚导致他们跳桥行为的欠薪人。
当然如果对方因为你而自杀会引起道德,舆论上的谴责,从情理上跟你会有关系,你会有责任。
但是在法律上你不会有,至少没有刑事责任。
但是,处于道德层面,你有道德义务劝导和开解。
谢谢。
你既没有威胁他 也没有劝说 自杀
是他自己想不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