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义务教育是否违反宪法
20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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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既包括每个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受教育的权利,也包括要求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的请求权。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权是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首先在作为国家根木大法的宪法中得到确认,同时也在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教育法》中得到确认。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才被允许,否则必须送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另外,我国《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还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男孩和女孩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经批评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因此,对于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他们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不送子女入学的行为是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 是不接受还是不让,这是区分是否触犯宪法的先决条件。
20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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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是普通法律,与宪法还是有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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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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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宪法,但是违背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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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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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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