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某货轮将1.5万吨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地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
某货轮将1.5万吨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地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缺的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责。问:你认为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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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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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只对货物的外包装负责,货物短缺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清洁提单只表明货物的外包装良好,并不管里面货物的数量短缺。应该对此负责的是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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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 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 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 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 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 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 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 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 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 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 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 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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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该负责,因为他已经签发了提单,提单上所标明的重量就是货物应有的重量,在签发时没有发现货物短缺,不能成为理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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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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