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数学单元滚动测试卷第十四章湖北专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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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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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案例精选案例一: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案例二: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案例三:体罚导致师生冲突,学生退学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案例四: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而不是罚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小孩子上课吵闹是不应该,但也不是什么滔天大罪,老师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肉体上受到伤害,心灵上也从此蒙上一层阴影.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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