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公告公示几天才能正式开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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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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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或工作人员不得透漏... ...”中“透漏”应当是指未按法规规定要求(即“非法”)泄露相关信息。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人的公示或答复,应不属于透漏范围。
2、中标企业的产品名称和型号等信息,只要不侵犯该企业的商业机密、专利或其他权利,应当可以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质疑的投标人应提出自己质疑的原因和理由,由招标方或评标委员会核实被质疑方的相关情况,并最终将核实情况向质疑人回复。
3、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四日起,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在七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该意见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质疑问题的逐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如有特殊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七日。”和“第三十条 除13号令第四十七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二)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三)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只能在开标前提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其他暂未看到相关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就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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