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和法院归不归司法部管辖
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司法系统归国家司法部管辖,国家司法部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国家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法治对外合作工作。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谈判。承担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省、市、区级司法(厅)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起草制订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区依法治区和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镇街、区机关部门及系统的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管理、监督全地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
4、负责管理开展全地区法律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检查镇街、区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分部)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5、指导全区镇街社会纠纷"大调解"中心开展工作;管理、指导各司法所工作,管理、指导、检查全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6、承担地区的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镇街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7、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的执法检查、监督;负责地区法行政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8、负责地区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及调研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2013-07-23
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司法系统归国家司法部管辖,国家司法部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国家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法治对外合作工作。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谈判。承担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省、市、区级司法(厅)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起草制订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全区依法治区和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镇街、区机关部门及系统的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管理、监督全地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
4、负责管理开展全地区法律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检查镇街、区有关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分部)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5、指导全区镇街社会纠纷"大调解"中心开展工作;管理、指导各司法所工作,管理、指导、检查全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6、承担地区的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镇街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7、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的执法检查、监督;负责地区法行政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8、负责地区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及调研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机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