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中文言虚字<之>有几种用法?
2013-07-26
展开全部
“之”是个多义词,但究竟有几个意义,几种用法,各家说法却不一致。刘淇的《助字辨略》提出十二种,裴学海的《古书虚字集释》列出二十九种,杨树达的《词诠》举出十二种,吕叔湘的《文言虚字》指出七种。对于文句中“之”的解释,各家也有不同,甚至同一研究者对同一情况下的“之”也会作出前后矛盾的解释。例如“华则荣矣,实之不知”中的“之”,有的说是连词,相当于“则”(见《经传释词》),有的说是句中助词,“宾语倒置于外动词之前时用之”(见《词诠》)。又例如“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有的释“之”为“到”(见王力《古代汉语》),有的释为“是,这样”(见《历代文选》,中国青年出版社)。产生这些差别和对立的原因,除研究者所涉及的材料有多有少外,主要是:(1)所用的分析方法不同;(2)分析时未遵循一贯性原则;(3)对复杂的语法现象未作全面考虑,不注意协调性原则。
有一种方法,叫互文-异文法*。例如:
1、上告于天,下布之民 《淮南子》
2、秦穆公迎而拜之上卿 《韩非子》
3、穆公迎而拜为上卿 《说苑》
例1,“于”“之”互文,释“之”为“于”;例2、例3,“之”“为”异文,以“为”训“之”(见《古书虚字集释》,下简称《集释》)。这样解释恐怕是不对的,可是现在还有人在无条件地应用。
互文-异文法,如果能正确地运用,全面地对待,也不失为一种佐证法。但是当作解释虚词的手段则不行,因为一则不是所有的话语都有互文,二则两个文义相同或相对的语句,其结构不一定相同。就拿“下布之民”来说吧,《列子》中有一句“告之于帝”跟它相应,如果“之”“于”互训,则“告之于帝”中的“之”“于”必有一字为衍文,可是“之、于”连用在文言中比比皆是,哪有这么多衍文!其实“下布之民”是“下布之于民”的省略句。
还有一种方法叫语译法。所谓语译法,就是把文言译为现代汉语,然后比照确定虚词的意义和用法。这种方法跟互文-异文法一样,都是不顾文言本身结构特点的。例如“乐郊乐郊,谁之永号”,因为可以译为“谁还(会)长久地哭泣呢”,就说“之”相当于“尚,还”(见1981年高中语文课本《硕鼠》注释。又《集释》也同)。这恐怕也是不对的。请看:
4、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大学》
5、行归于周,万民之望 贾子《筹齐篇�6�1引诗》
6、今夫易牙,子之不能爱,焉能爱君 《管子�6�1戒篇》
“谁之永号”与例4、5、6中的“之”有个共同的地方, 就是都处于名词或名词性代词跟动词性短语之间, 作助词用。但也有区别, 如有的名词是后面动词的施事, 有的是受事, 有的只是陈述的对象。如果按照语译法分析, 那么这些语句中的“之”便有五花八门的解释。当然, 在分析文言结构本身的基础上,指出某词相当于现代汉语某某词, 是可以的。
自从《马氏文通》问世以来, 许多人用有体系的语法观点来研究文言虚词,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其中吕叔湘的《文言虚字》, 抓住文言的结构特点, 简明扼要地分析常用虚词的意义和用法, 很有特色。但也有不少著作,在描写虚词时往往顾此失彼, 又不遵守一贯性、协调性原则, 因而对同一结构中的虚词的解释, 常常出现前后矛盾或彼此对立的现象。例如有的文章先指出“主语+之+谓语”、“宾语+之+动词”结构中的“之”是结构助词, 可是后来又说“实之不知”中的“之”是连词。又例如:
7、人之所亲爱而辟焉 《礼记�6�1大学》
有人把这句中的“之”释为“于”, 以为此处必得一个“于”字才通。诚然,此处应当加个“于”,但不能就此认为“之”等于“于”,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请看:
8、汤之于伊尹, 桓公之于管仲,则不敢召 《孟子�6�1公孙丑下》
9、口之于味,有同嗜焉 《孟子�6�1告子上》
10、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 《论语�6�1里仁》
把例7跟例8、9、10相比较,可知“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实为“之”后省略了“于”。
又例如上文提到的“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从结构上看, 如果把“为”当作语气词, 则“奚以”后必为动词性短语,“之”应释为“至”;如果把“为”当作动词,则“奚以…为”中既可嵌入名词性短语, 也可嵌动词性短语, 该句的“南”显然是个动词(往南),“而”连接的是两个动词性短语,“之”也应当解释为“至”。释“之”为“是, 这样”者, 大概以为“九万里”前省略了动词“至”,用代词“之”复指“(至)九万里而南”。诚然,省略动词是可以的, 但“奚以之九万里”的“之”作复指成分却没有旁证, 况且还有“无以至千里”这样的句子呢。所以全面地考虑该句, 均衡各种条件, 以释“之”为“至”较为妥当。
前面指到“谁之永号”、“实之不知”、“万民之望”等语句中的“之”作助词用, 但究竟是结构助词还是语气助词呢?如果作结构助词,那么是夹在主谓结构之中, 还是放在附加成分之后, 还是起倒置宾语的作用呢?这些问题不能凭主观臆断去解决, 而要通过分析, 找出区别性特征给以解决, 否则对语句的理解就会前后矛盾。
总之, 研究文言虚词应从文言的内部结构特点去分析, 并须遵循一贯性原则, 须全面地考察各种语法现象, 协调各项语法规则。
有一种方法,叫互文-异文法*。例如:
1、上告于天,下布之民 《淮南子》
2、秦穆公迎而拜之上卿 《韩非子》
3、穆公迎而拜为上卿 《说苑》
例1,“于”“之”互文,释“之”为“于”;例2、例3,“之”“为”异文,以“为”训“之”(见《古书虚字集释》,下简称《集释》)。这样解释恐怕是不对的,可是现在还有人在无条件地应用。
互文-异文法,如果能正确地运用,全面地对待,也不失为一种佐证法。但是当作解释虚词的手段则不行,因为一则不是所有的话语都有互文,二则两个文义相同或相对的语句,其结构不一定相同。就拿“下布之民”来说吧,《列子》中有一句“告之于帝”跟它相应,如果“之”“于”互训,则“告之于帝”中的“之”“于”必有一字为衍文,可是“之、于”连用在文言中比比皆是,哪有这么多衍文!其实“下布之民”是“下布之于民”的省略句。
还有一种方法叫语译法。所谓语译法,就是把文言译为现代汉语,然后比照确定虚词的意义和用法。这种方法跟互文-异文法一样,都是不顾文言本身结构特点的。例如“乐郊乐郊,谁之永号”,因为可以译为“谁还(会)长久地哭泣呢”,就说“之”相当于“尚,还”(见1981年高中语文课本《硕鼠》注释。又《集释》也同)。这恐怕也是不对的。请看:
4、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大学》
5、行归于周,万民之望 贾子《筹齐篇�6�1引诗》
6、今夫易牙,子之不能爱,焉能爱君 《管子�6�1戒篇》
“谁之永号”与例4、5、6中的“之”有个共同的地方, 就是都处于名词或名词性代词跟动词性短语之间, 作助词用。但也有区别, 如有的名词是后面动词的施事, 有的是受事, 有的只是陈述的对象。如果按照语译法分析, 那么这些语句中的“之”便有五花八门的解释。当然, 在分析文言结构本身的基础上,指出某词相当于现代汉语某某词, 是可以的。
自从《马氏文通》问世以来, 许多人用有体系的语法观点来研究文言虚词,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其中吕叔湘的《文言虚字》, 抓住文言的结构特点, 简明扼要地分析常用虚词的意义和用法, 很有特色。但也有不少著作,在描写虚词时往往顾此失彼, 又不遵守一贯性、协调性原则, 因而对同一结构中的虚词的解释, 常常出现前后矛盾或彼此对立的现象。例如有的文章先指出“主语+之+谓语”、“宾语+之+动词”结构中的“之”是结构助词, 可是后来又说“实之不知”中的“之”是连词。又例如:
7、人之所亲爱而辟焉 《礼记�6�1大学》
有人把这句中的“之”释为“于”, 以为此处必得一个“于”字才通。诚然,此处应当加个“于”,但不能就此认为“之”等于“于”,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请看:
8、汤之于伊尹, 桓公之于管仲,则不敢召 《孟子�6�1公孙丑下》
9、口之于味,有同嗜焉 《孟子�6�1告子上》
10、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 《论语�6�1里仁》
把例7跟例8、9、10相比较,可知“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实为“之”后省略了“于”。
又例如上文提到的“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从结构上看, 如果把“为”当作语气词, 则“奚以”后必为动词性短语,“之”应释为“至”;如果把“为”当作动词,则“奚以…为”中既可嵌入名词性短语, 也可嵌动词性短语, 该句的“南”显然是个动词(往南),“而”连接的是两个动词性短语,“之”也应当解释为“至”。释“之”为“是, 这样”者, 大概以为“九万里”前省略了动词“至”,用代词“之”复指“(至)九万里而南”。诚然,省略动词是可以的, 但“奚以之九万里”的“之”作复指成分却没有旁证, 况且还有“无以至千里”这样的句子呢。所以全面地考虑该句, 均衡各种条件, 以释“之”为“至”较为妥当。
前面指到“谁之永号”、“实之不知”、“万民之望”等语句中的“之”作助词用, 但究竟是结构助词还是语气助词呢?如果作结构助词,那么是夹在主谓结构之中, 还是放在附加成分之后, 还是起倒置宾语的作用呢?这些问题不能凭主观臆断去解决, 而要通过分析, 找出区别性特征给以解决, 否则对语句的理解就会前后矛盾。
总之, 研究文言虚词应从文言的内部结构特点去分析, 并须遵循一贯性原则, 须全面地考察各种语法现象, 协调各项语法规则。
2013-07-26
展开全部
(一)方 法
本文主要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来确定“之”的意义和和用法。
人们常说,在一定的上下文,词的意义和用法是确定的。这也是说,我们可以凭借上下文来区分多义词和同形异义词。
在这里,首先要确定上下文的界限。上下文的说法是过于笼统了,它既可以指文章的段,也可以指文句或短语。
显然,区别语言中的不同要素需要不同的上下文。例如,区别多义语素,只要知道该语素参与构造的词或熟语就行了;而要区分多义词,则要知道含有该词的短语或句子。这种具有区分能力的上下文,称为区别性语段。“之”的区别性语段就是由与“之”相关的语言要素构成的。例如在
(1)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 《老子》
(2) 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 《史记�6�1陈涉世家》
两句中,“之”的区别性语段分别为:
(1a) 美之为美 (2a) 吴广之祠中
这里我们把跟区分“之”无关的词语都省略了。
如果我们把区别性语段中所有的实词都以词的类别符号给出, 就得出区别性结构公式。这种公式又称为“之”的分布公式。上面举出的两个区别性语段,可以分别写成如下的公式:
(1b) 形1+之+动+形1 (2b)名人+之+名处*
利用分布公式可以区分“之”的意义和用法。例如(1b)式规定“之”作结构助词用,表示“之”所在的主谓结构是句子的一个成分或复句中的一个分句;(2b)式规定“之”作动词用,相当于“往”。
有时仅靠词的类别还不足以区分“之”的意义和用法。例如“怅恨久之”和“稍出而近之”两个语段中,“之”都处在语段末尾的形容词后面,但前一语段中的“之”是语气助词,用来补足音节,后一语段中的“之”是代词,作宾语。要区分这类语段中的“之”,须借助于词语的词汇意义。
为了区分那些分布公式相同而实际意义不同的“之”,还须采用转换分析法。
设有语段Y1和Y2,它们具有同一分布公式F。我们用J转换这两个语段。如果Y1和Y2的转换体JY1和JY2都符合语言的正确性, 那么Y1�8�1JY1和Y2 �8�1JY2便构成区别性语段的同一转换结合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说F和它的转换体JF便构成分布公式的同一转换结合物。“之” 在这两个语段中的意义和用法便相同。如果转换后,只JY1符合语言的正确性,JY2不符合语言的正确性, 那么Y1�8�1JY1是一种转换结合物,而Y2 —/�8�1 JY2是另一种转换结合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说分布公式F跟它的转换体JF 不构成同一转换结合物,即表示“之”在这两个语段中的意义和用法不同。例如:
(3) 虽大国之君亦有之 《孟子�6�1万章下》
(4) 射王中肩者有之 柳宗元《封建论》
两个语段中,“之”的分布公式都是“名+动+之”,且“动”的词形完全相同,但例(3)“名+动�8�1动+名”不符合语言的正确性,例(4)“名+动�8�1名+动”符合语言的正确性, 因而“名+动—/�8�1 动+名”和“名+动�8�1动+名”为不同的转换结合物,即表示例(3)例(4)中的“有”的意义不同,从而表示两例中的“之”的意义不同。
(二)分 析
分析时假定词的类别问题已经解决。文中用“名”“动”“形”分别表示名词、动词、形容词, 以及跟它们功能相同的短语。代词,除特别指出外,按其词性和用法分别归入名、动、形、副。为了行文的方便,有时还应用一些其他符号。
§1 用作动词或介词的“之”,相当于“往”“致”“到”。有四种情况:
§1.1. 在处所词(处所词—表示处所意义的词儿和短语)前面的“之”。
§1.1.1 在“名人+之+处所词”中,当“名人”与处所词不构成领属关系时,或者当“之”前有副词项(包括副词和时间名词)时,“之”相当于“往”。例如:
(1)孟子之平陆 《孟子�6�1公孙丑下》
(2)卒之东郭墦间 《孟子�6�1离娄下》
(3)明日之邹 《孟子�6�1告子下》
(4)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 《孟子�6�1万章上》
例1这类语段,当“名人”跟处所词有可能构成领属关系时,须分析整个句子乃至句群。例如“王之市”,如果“王”前有“从”字,或者“市”后为陈述“王”的谓语,则“之”作动词“往”;如果“王”前有“藏”字,或者“市”后为陈述“市”的谓语,则“之”相当于结构助词“的”。
§1.1.2 在“动能(或‘动走’或‘至’‘及’等介词)+之+处所词”中。例如:
(5)季子不得之邹,储子得之平陆 《孟子�6�1告子下》
(6)商君欲之他国 《史记�6�1商君列传》
(7)往之女家,必敬必戒 《孟子�6�1滕文公下》
(8)及之市,而忘操之 《韩非子�6�1外储说左上》
“动走”后的“之”, 通常释为介词“到”。
§1.1.3 在“标点+之+处所词”中。例如:
(9) 之一邦,则又曰“犹吾大夫崔子也。” 《论语�6�1公冶长》
(10)之三子告, 不可 《论语�6�1宪问》
上两例分别省略主语“陈子文”“孔子”,句法同§1.1.1。
又在“标点+之+死”中,“之”相当于“到”。例如:
(11)之死矢靡它 《诗经�6�1柏舟》
(12)之死而致死之,不仁;之死而致生之,不知 《礼记�6�1檀弓》
§1.1.4 在“‘从’‘由’‘自’等介词+处所词+之+处所词”、“动宾词组
+之+处所词”中。例如:
(13)由平陆之齐,不见储子 《孟子�6�1告子上》
(14)陈胜年少时……辍耕之垄上 《史记�6�1陈涉世家》
又在“使动词+名人+之+名”中,若“名”为处所词,则“之”相当于“往”。
例如:
(15)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 《史记�6�1陈涉世家》
§1.2 在连词“而”“则”等后面的“之”。例如:
(16)自盘而之钟,自烛而之龠 苏轼《日喻》
(17)然后驱而之善 《孟子�6�1梁惠王上》
(18)则之野,有众逐虎 《孟子�6�1尽心下》
§1.3 在“疑问代词+以+之+名”“动+以+之+名”中。例如:
(19)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 《庄子�6�1逍遥游》
(20)使老狙率以之山中 《诚意伯集�6�1郁离子》
(21)能者以之福 《左传成公十三年》
例17、21“之善”“之福”中的“之”相当“致”。
§1.4 在“疑问代词或无指代词、结构助词+之+标点(或语气词)”中。例如:
(22)牛何之 《孟子�6�1梁惠王上》
(23)寡人与仲父为乐,将几之 《吕氏春秋�6�1达郁》
(24)吾将瞰良人之所之 《孟子�6�1离娄上》
(25)曰:“末之也,已,何必公山氏之之也?” 《论语�6�1阳货》
“几之”即“几至”,《集释》释“之”为语气词,恐不妥。
§2.1 用作代词的“之”,相当于“他(他们)”“它(它们)”“这”“那”。在特殊情况下,相当于“你”“我”。
§2.1 在标点或语气词前面的“之”,除§1.4,§3.1,§3.2,§3.3外,都用作代词;或代人,或代事物,或代处所,并且规定前一词为动词。
§2.1.1 如果“之”前一词为使动用法,则“之”作兼语。例如:
(26)匠人斵而小之 《孟子�6�1梁惠王下》
(27)君将哀而生之乎 柳宗元《捕蛇者说》
§2.1.2 如果“之”前一词为意动用法,则“之”可看作宾语。例如:
(28)邑人奇之 王安石《伤仲永》
(29)扁鹊过齐,齐桓公客之 《韩非子�6�1喻老》
本文主要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来确定“之”的意义和和用法。
人们常说,在一定的上下文,词的意义和用法是确定的。这也是说,我们可以凭借上下文来区分多义词和同形异义词。
在这里,首先要确定上下文的界限。上下文的说法是过于笼统了,它既可以指文章的段,也可以指文句或短语。
显然,区别语言中的不同要素需要不同的上下文。例如,区别多义语素,只要知道该语素参与构造的词或熟语就行了;而要区分多义词,则要知道含有该词的短语或句子。这种具有区分能力的上下文,称为区别性语段。“之”的区别性语段就是由与“之”相关的语言要素构成的。例如在
(1)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 《老子》
(2) 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 《史记�6�1陈涉世家》
两句中,“之”的区别性语段分别为:
(1a) 美之为美 (2a) 吴广之祠中
这里我们把跟区分“之”无关的词语都省略了。
如果我们把区别性语段中所有的实词都以词的类别符号给出, 就得出区别性结构公式。这种公式又称为“之”的分布公式。上面举出的两个区别性语段,可以分别写成如下的公式:
(1b) 形1+之+动+形1 (2b)名人+之+名处*
利用分布公式可以区分“之”的意义和用法。例如(1b)式规定“之”作结构助词用,表示“之”所在的主谓结构是句子的一个成分或复句中的一个分句;(2b)式规定“之”作动词用,相当于“往”。
有时仅靠词的类别还不足以区分“之”的意义和用法。例如“怅恨久之”和“稍出而近之”两个语段中,“之”都处在语段末尾的形容词后面,但前一语段中的“之”是语气助词,用来补足音节,后一语段中的“之”是代词,作宾语。要区分这类语段中的“之”,须借助于词语的词汇意义。
为了区分那些分布公式相同而实际意义不同的“之”,还须采用转换分析法。
设有语段Y1和Y2,它们具有同一分布公式F。我们用J转换这两个语段。如果Y1和Y2的转换体JY1和JY2都符合语言的正确性, 那么Y1�8�1JY1和Y2 �8�1JY2便构成区别性语段的同一转换结合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说F和它的转换体JF便构成分布公式的同一转换结合物。“之” 在这两个语段中的意义和用法便相同。如果转换后,只JY1符合语言的正确性,JY2不符合语言的正确性, 那么Y1�8�1JY1是一种转换结合物,而Y2 —/�8�1 JY2是另一种转换结合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说分布公式F跟它的转换体JF 不构成同一转换结合物,即表示“之”在这两个语段中的意义和用法不同。例如:
(3) 虽大国之君亦有之 《孟子�6�1万章下》
(4) 射王中肩者有之 柳宗元《封建论》
两个语段中,“之”的分布公式都是“名+动+之”,且“动”的词形完全相同,但例(3)“名+动�8�1动+名”不符合语言的正确性,例(4)“名+动�8�1名+动”符合语言的正确性, 因而“名+动—/�8�1 动+名”和“名+动�8�1动+名”为不同的转换结合物,即表示例(3)例(4)中的“有”的意义不同,从而表示两例中的“之”的意义不同。
(二)分 析
分析时假定词的类别问题已经解决。文中用“名”“动”“形”分别表示名词、动词、形容词, 以及跟它们功能相同的短语。代词,除特别指出外,按其词性和用法分别归入名、动、形、副。为了行文的方便,有时还应用一些其他符号。
§1 用作动词或介词的“之”,相当于“往”“致”“到”。有四种情况:
§1.1. 在处所词(处所词—表示处所意义的词儿和短语)前面的“之”。
§1.1.1 在“名人+之+处所词”中,当“名人”与处所词不构成领属关系时,或者当“之”前有副词项(包括副词和时间名词)时,“之”相当于“往”。例如:
(1)孟子之平陆 《孟子�6�1公孙丑下》
(2)卒之东郭墦间 《孟子�6�1离娄下》
(3)明日之邹 《孟子�6�1告子下》
(4)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 《孟子�6�1万章上》
例1这类语段,当“名人”跟处所词有可能构成领属关系时,须分析整个句子乃至句群。例如“王之市”,如果“王”前有“从”字,或者“市”后为陈述“王”的谓语,则“之”作动词“往”;如果“王”前有“藏”字,或者“市”后为陈述“市”的谓语,则“之”相当于结构助词“的”。
§1.1.2 在“动能(或‘动走’或‘至’‘及’等介词)+之+处所词”中。例如:
(5)季子不得之邹,储子得之平陆 《孟子�6�1告子下》
(6)商君欲之他国 《史记�6�1商君列传》
(7)往之女家,必敬必戒 《孟子�6�1滕文公下》
(8)及之市,而忘操之 《韩非子�6�1外储说左上》
“动走”后的“之”, 通常释为介词“到”。
§1.1.3 在“标点+之+处所词”中。例如:
(9) 之一邦,则又曰“犹吾大夫崔子也。” 《论语�6�1公冶长》
(10)之三子告, 不可 《论语�6�1宪问》
上两例分别省略主语“陈子文”“孔子”,句法同§1.1.1。
又在“标点+之+死”中,“之”相当于“到”。例如:
(11)之死矢靡它 《诗经�6�1柏舟》
(12)之死而致死之,不仁;之死而致生之,不知 《礼记�6�1檀弓》
§1.1.4 在“‘从’‘由’‘自’等介词+处所词+之+处所词”、“动宾词组
+之+处所词”中。例如:
(13)由平陆之齐,不见储子 《孟子�6�1告子上》
(14)陈胜年少时……辍耕之垄上 《史记�6�1陈涉世家》
又在“使动词+名人+之+名”中,若“名”为处所词,则“之”相当于“往”。
例如:
(15)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 《史记�6�1陈涉世家》
§1.2 在连词“而”“则”等后面的“之”。例如:
(16)自盘而之钟,自烛而之龠 苏轼《日喻》
(17)然后驱而之善 《孟子�6�1梁惠王上》
(18)则之野,有众逐虎 《孟子�6�1尽心下》
§1.3 在“疑问代词+以+之+名”“动+以+之+名”中。例如:
(19)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 《庄子�6�1逍遥游》
(20)使老狙率以之山中 《诚意伯集�6�1郁离子》
(21)能者以之福 《左传成公十三年》
例17、21“之善”“之福”中的“之”相当“致”。
§1.4 在“疑问代词或无指代词、结构助词+之+标点(或语气词)”中。例如:
(22)牛何之 《孟子�6�1梁惠王上》
(23)寡人与仲父为乐,将几之 《吕氏春秋�6�1达郁》
(24)吾将瞰良人之所之 《孟子�6�1离娄上》
(25)曰:“末之也,已,何必公山氏之之也?” 《论语�6�1阳货》
“几之”即“几至”,《集释》释“之”为语气词,恐不妥。
§2.1 用作代词的“之”,相当于“他(他们)”“它(它们)”“这”“那”。在特殊情况下,相当于“你”“我”。
§2.1 在标点或语气词前面的“之”,除§1.4,§3.1,§3.2,§3.3外,都用作代词;或代人,或代事物,或代处所,并且规定前一词为动词。
§2.1.1 如果“之”前一词为使动用法,则“之”作兼语。例如:
(26)匠人斵而小之 《孟子�6�1梁惠王下》
(27)君将哀而生之乎 柳宗元《捕蛇者说》
§2.1.2 如果“之”前一词为意动用法,则“之”可看作宾语。例如:
(28)邑人奇之 王安石《伤仲永》
(29)扁鹊过齐,齐桓公客之 《韩非子�6�1喻老》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3-07-26
展开全部
代词,人物皆可.
动词,到,往.
介词,的
动词,到,往.
介词,的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