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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2007年9月1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一份发价“求购水泥1000吨,2007年12月20日交货,按实际交货日...
案例: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2007年9月1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一份发价“求购水泥1000吨,2007年12月20日交货,按实际交货日国际市场价格支付。请于2007年9月10日前回复。”2007年9月5日甲国A公司收到乙国B公司回复“水泥供应紧张,2007年12月30日方能交货。”2007年9月6日甲国A公司致电乙国B公司“按你方所列日期交货”。但乙国B公司并未如期交货。问:(1)A公司与B公司之间交易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2)对于B公司未如期交货,A公司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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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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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与B公司之间交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2:对于B公司未如期交货,A公司能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除发生“不可抗力”外,对违反合同,《公约》不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该当事人即须负责。卖方违反合同以交付货物方面最多:或者不交货、或者迟交货、或者所交货物不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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