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具有以下职责:
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公路法》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路政
2024-09-26 广告
路政的具体职责: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扩展资料:
路政的历史
1、殷商时期的路政
殷商时,称道路为“行”。商王太戊命费侯中衙为“车正”,管理道路事宜。据《韩非子 内储说上篇》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
2、西周与东周时期的路政
西周早起出现了“道”字,到中后期出现了“路”字。
周人认为道路的优劣可以反映国家的兴衰。如《诗经 小雅》中记载“叔叔周道,鞠为茂草”,被认为预示西周衰亡;《国语 周语》记载了单襄子曾因陈国的司空不重视道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向周王预言陈国灭亡。
西周设司空,负责道路修建管理,并建立司空视涂的制度。西周还规定“立鄙食以守路”,有专人维护管理野外道路。
战国时,各诸侯国沿袭西周制度,由司空负责路政管理。
3、秦汉时期的路政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修筑驰道,“东穷燕、齐,南极吴、楚”。重要道路的修治由皇帝下诏,地方路政沿袭战国时制度,由郡守、县令负责。
秦律规定:私移道路标志处“耐”刑;弃灰于路处以“黥”刑。
两汉时,大司空负责全国路政管理工作,管理体制沿袭秦制。修治维护道路成为地方官吏的重要政务之一。
4、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前代的管理方式,北魏对通往中山的“直道”非常重视,建立了每次“南北征巡”均需维修道路的制度。
5、隋统一全国后,恢复汉魏旧制。据《随书 百官制》记载:路政管理由尚书省工部主管,地方由州刺史及县令负责。
5、唐承隋制,太宗下诏要求”率土之内,道路无壅”。代宗下诏,明确规定要求地方巡视道路,管好道路。并重申,不得在官路上耕种及砍伐树木,路树缺损要及时补植。
参考资料来源:路政具有哪些职责?-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公路路政巡查;
三、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依法管理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审批建筑控制区内有关事项,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和设施;
六、负责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七、依法审批挖掘、占用、利用公路项目;
八、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九、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十、参与路政复议、诉讼案件;
十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二、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七、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许可;
十一、更新、采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护路林的许可;
十二、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的许可;
十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许可。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三、船员管理工作。四、现场监管工作。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海事职责:
(一)水运市场的管理工作
对水运企业的筹建、开业的审核和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审核工作,该局始终在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指导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船员及其他安全服务设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呈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核批准。
(二)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检验工作
天池水域每年11月底结冰封航,来年5月初融冰开湖。因此,该局根据水运企业的需求和申请,受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的委托,在每年的4月底开始,坚持每月对辖区范围内船舶、浮动设施、乘客上下船设施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在船检工作中,该局严格遵照执行检验规程的要求,本着“把服务放在首位、把安全作为第一”的原则,做到其一严把检验质量关,其二按规范工时要求限时办结,及时制作并发放船舶检验证书,以保障水运企业在“五一”黄金周期间船舶能够及时开航并适航,浮动码头始终处于安全有效的工作状态。
(三)船员管理工作
严把船员的资格审核关,严格船员适任能力管理。船员适任是水上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此,该局每年均督导并参与水运企业在开航前组织的船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应急救援、游泳及相关海事工作的法律法规等。使企业的领导、船员和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船舶消防、救生等应急知识和技能,以便为开航后的水运安全工作服务。
(四)现场监管工作
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及自治区局的工作要求,为抓好“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我局每年自5月初至10月底,克服人员少、工作环境艰苦等困难,坚持每天派驻两名海事工作人员坚守天池水域,以便及时发现、纠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同时也起到了及时为水运企业提供业务服务及安全指导的目的。
(五)船舶防治污染工作
要求水运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船舶防治污染制度,该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企业设置定点的污油污水回收设施,同时要求企业确定收集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的专职人员,做好船舶污油污水和船舶垃圾回收记录。
2013-07-26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路政管理机构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管理和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设和设置交叉道口的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的正常秩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八)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行车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不接受处理或者赔偿损失在1000元以上当场又不能处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对其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或者依法作出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决定,待处理完毕后立即放行、还证。”
(九)有复议职能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宜。
编辑本段工作职责
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2.实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5.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设施得建筑事宜; 6.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得正常秩序; 8.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得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9.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得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10.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得诉讼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