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
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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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生育政策一览表 时 间生育一孩条件生育二孩条件具体适用政策1973年12月31日前不受早育限制不受间隔限制 1974年1月1日至1978年10月25日间隔4年安徽省《批转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的报告》(1973.3.13)1978年10月26日至1982年3月31日间隔3年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革发[1979]38号)(1979.4.9)1982年4月1日至1984年11月30日1、需审批;2、间隔3年;3、无原始审批资料的,只要符合当时生育政策的,即可。(1988年12月1日首次提出农村独女户生二孩;)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81.5.9省人大常委会通过)(4种人可生二孩)《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9种人可生二孩)1984年12月1日至1988年11月30日1988年12月1日至1992年9月12日领取结婚证或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无重婚和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生育即可。《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10.31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1992年9月13日至1995年4月23日需审批(只要正式批准即可,不考虑加9个月问题;无原始证件的,查有存根也可。)1、审批(持有生育证)2、间隔3年3、2002年9月1日后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1992.8.30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1995年4月24日至1997年12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5.4.24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1997.11.2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6.6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2种人可生二孩)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1、依法领取结婚证;2、生育时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2.7.28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2004年8月1日《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4.6.28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3种人可生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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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还未出台,仍以2016年最新计划生育政策为准。若政策有变化,届时会更新发布。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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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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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职工只能生一个,农民可生两个,如果想生两个,最好在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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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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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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